为促进全面深化改革 建设“四个鹰潭”增添正能量

07.03.2014  21:50

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日前,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江鸿就《决定》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有关依法保障改革创新决定的,在我省设区市中鹰潭是第一个,能否就《决定》出台的背景作一简要介绍?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可以说是发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动员令。市委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省委决策部署,顺应全市人民意愿,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部署,正确、准确、有序、协调推进改革,并巩固和发展改革创新成果,必须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市人大常委会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决定》,旨在将市委重要决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市人民共同行动,促进全市上下形成鼓励和支持改革创新的良好法治环境,进一步激发全市人民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

记者:能否介绍一下《决定》的起草过程?

答:2013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就围绕起草《决定》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今年1月份开始组织起草《决定(草案)》初稿。2月上旬初稿形成后,先后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并根据所征求到的意见进行反复修改。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决定(草案)》进行认真审议,并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我们认真采纳,修改后提交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记者:请介绍一下出台《决定》的目的。

答:引言部分明确了制定《决定》的目的:为充分调动和保护全社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激励和保障改革创新工作,营造有利于改革创新的法治环境,破除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形成更加有利于“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市”和“主攻项目、决战‘三区’,凸现特色、实现跨越”的制度体系。

记者:请介绍这个《决定》有哪些特点。

答:《决定》从鹰潭实际出发,既积极借鉴外地的好做法,又认真总结本市的成功探索,并着眼于规范性,从四个方面形成明确的规定:一是明确对改革创新应有的姿态,重在表明推进改革创新是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二是明确改革创新的法治路径,重在明确本市国家机关推进改革创新应遵循的履职规范和基本程序。三是明确激励保障措施,重在强化激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误的法治保障。四是明确从本地实际出发以改革促发展的要求,重在落实市委关于改革与发展的决策部署。在起草时注重虚实结合,既有宣示性表述,又作具体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决定》注意了每一条款均不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且没有涉及行政处罚方面内容。

记者:请介绍一下《决定》的主要内容。

答:一、体现了贯彻党的主张、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和以法作则原则。《决定》第一条就明确改革创新是全市人民的共同任务。而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带头以扎实推进改革创新工作的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全市人民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创新工作。第二条集中体现贯彻党的主张,提出五条原则,其中包括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和坚持法治原则,目的是促进落实市委推进改革创新原则要求,使人大依法所作决定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二、强调了紧贴中心、围绕大局推进改革创新。《决定》第三条、第四条都强调认真贯彻市委重要决策部署,围绕落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体现改革创新要求的“8+1”重点工作,探索和推进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社会活力的体制机制,破解阻碍鹰潭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三、明确了改革创新的法治路径和“一府两院”推进改革创新的职责要求。其内容主要体现在《决定》第五条至第十一条。

明确改革创新法治路径方面,如: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及国家政策资源推进改革创新。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大胆开展改革创新。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在职权范围内作出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争取参与国家、省的改革创新试点,落实国家、省授权的各项改革创新举措。属于国家、省级事权范围,需要先行先试的,应当报国家、省级有关部门申请先行先试。属于鹰潭事权范围,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规范性文件予以支撑与保障的,应当及时启动相关程序。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推进改革创新的职责、程序和要求方面,如: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改革创新工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改革创新工作的协同配合;在职权范围内决策、推进改革创新工作,应当经过前期调研、制定方案、征求意见、论证评估、审议决定、组织实施、实施后评估等程序。

明确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审判、检察工作的改革创新,根据国家的要求和部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认真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实施改革创新提供司法保障。

四、推进改革创新工作应坚持群众路线。《决定》第七条明确,出台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方案,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听取意见和建议,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创新合力。同时明确,鼓励社会各界向全市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改革创新的需求和建议。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社会各界对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研究、制定改革创新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五、强化了落实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的改革创新自主权。为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自身改革创新,《决定》对政府及其部门提出了相关要求。

六、强调了建立激励保障机制、纠偏机制、责任豁免和责任追究机制。

为鼓励改革创新,由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改革创新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建立改革创新激励机制。

为防范改革创新工作出现偏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建立纠偏机制。

为解除改革创新者的后顾之忧,明确了依法保障改革创新、宽容改革创新失误相关内容: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者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改革创新工作未实现预期目标的,决策、实施单位和个人不承担相关责任。改革创新工作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实施,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有关个人的相关责任。

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阻扰、延误改革创新决策的实施。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延误、抵制、阻挠改革创新工作的,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决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七、要求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职责,注重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强调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的工作监督,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改进和创新监督工作方式,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对“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监督工作实效。同时要求各级人大代表以积极姿态投身于改革创新活动,并认真依法履职。

来源:鹰潭在线-鹰潭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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