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 生产攻坚克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赣安〔2014〕25号
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
生产攻坚克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10个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非煤矿山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切实减少事故总量,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安委会研究制定了《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11月5日
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全面提升我省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切实减少事故总量,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50个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3〕8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整顿关闭、转型升级为主攻方向,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以10个安全监管重点县(大余县、崇义县、于都县、瑞金市、分宜县、德兴市、铅山县、浮梁县、安福县、永丰县)为突破点,按照严格执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攻坚克难,以点带面;以全力推进“五化”(矿山开采规模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开采机械化、安全管理科学化、安全监管信息化)及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为抓手,全面提升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攻坚时间
2014年11月底至2016年年底。
三、攻坚目标
(一)整顿关闭小、散、乱、差非煤矿山,非煤矿山总量在2012年的基数上下降22%以上。
(二)建立健全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并运行有效,“五化”水平明显提高,探索形成一批可普遍推广的典型及经验。
(三)力争到2015年年底,全省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力争控制在35人以内,重点县(市)非煤矿山事故总量比前五年平均死亡人数下降30%以上,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大以上事故;尾矿库消除危库、险库。
四、重点攻坚任务
(一)关闭一批矿山。到2015年年底,完成全省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903座的任务;2016年,再关闭100座。
(二)整合一批矿山。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个独立山头多个开采主体的采石场、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矿业权交叉重叠现象突出、开发秩序混乱、安全间距不足、事故隐患突出的矿区,以及资源利用水平低、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的矿山进行整合重组。
(三)整治一批矿山。2015年年底前,露天采石场本质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升;2016年年底前,完成地下矿山一矿多主体开采整治工作;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强制淘汰一批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
(四)整治一批尾矿库。2015年年底前完成我省85座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任务,杜绝出现新的废弃库和无主库;2015年年底前,消除危、险尾矿库,全省病库数量控制在尾矿库总数的5%以内;2016年“三边库”全部完成升级加固改造,全面完成废弃库、取缔关闭库治理任务。
(五)打击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对存在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超安全许可范围开采、图纸造假、图实不符、无证探矿、以采代探、尾矿库非法排尾、外包施工队伍无资质采掘施工、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以及拒不整改等非法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六)树立一批“五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企业。10个安全监管重点县各自要树立至少2个“五化”建设、3个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建设示范企业;其他产矿县(含县级市、区,以下同)各自要树立至少1个“五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建设示范企业;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在生产(运行)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选矿厂以及地质勘查、采掘施工单位必须全面完成标准化建设并按期达到最低等级,按期进行达标复审。
(八)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保障体系。推进省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依托大型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加强非煤矿山区域应急队伍建设,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救援物质和装备建设,依托“金安”工程及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信息系统,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数据库,加强应急预案备案和与就近的救援队伍的衔接工作,定期组织演练并加强与地方政府、周边群众的联动工作。
五、整治重点和整顿标准
(一)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209号)要求中确定的“四类”整顿重点、整顿标准,整顿关闭“小、散、乱、差”矿山。
(二)严格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4〕48号)、《江西省集中开展“七打七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赣安明电〔2014〕16号)和《关于印发全省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明〔2009〕106号)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
(三)严格按照江西省安监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3〕261号)要求,做好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作。
(四)严格按照江西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江西省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4〕76号)要求,整合整治露天采石场。
(五)严格按照《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暂行规定》、《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标准的通知》(另行通知)要求,切实做好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自查自报、隐患整改工作。
六、主要攻坚措施
(一)切实加强攻坚克难工作组织保障
1.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和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全省重点县攻坚克难工作由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并加强指导和督办。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重点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2.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督导小组,对10个重点县的攻坚克难工作实施重点督导。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审查重点县攻坚克难工作实施方案、提供技术指导、督促方案实施、研究协调重大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3.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非煤矿山攻坚克难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并报送上一级安委会,10个重点县须报送至省安委会。
4.省、设区市、县联合组织专家,分批次对10个重点县的非煤矿山开展一次会诊式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和完善预防性措施;加大日常突击暗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频次和力度;重点县发生的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由省安委办实施跟踪督办。
5.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开展好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班组长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切实提高班组长的安全责任和业务管理能力,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规章制度等落到实处。
6.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期按要求组织开展非煤矿山矿长谈心对话活动。
7.每年召开1-2次重点县分管领导参加的专题座谈会,逐一点评攻坚工作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省、设区市安监部门定期举办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监管人员专题培训班,为每个重点县培养专业监管人才。
8.积极扶持重点县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机械化改造。
(二)大力推进非煤矿山“五化”建设
1.全面加强矿山规模化建设。
(1)新建矿山不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和省安监局、国土资源厅、公安厅联合下发的(赣安监管一字〔2014〕76号)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督促符合规定的新建矿山整体设计、有序开采。
(2)对现有矿山不符合最小开采规模要求的实行事故退出机制。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的小矿山,一律吊销相关证照,提前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3)督促存在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相互开采存在隐患的矿山整合优化生产系统。
(4)推动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开采范围及规模小、相邻开采相互影响的矿山整合重组,鼓励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
2.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和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思路(证照齐全有效、系统安全可靠、现场管理规范、班组安全建设深入、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有效、安全生产基础资料建档规范)推进达标创建工作。
(2)自2015年1月1日起,在生产(运行)的地下矿山、露天矿山、露天采石场、尾矿库,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
(3)在生产(运行)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自2015年7月1日起,选矿厂自2016年9月1日起,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
(4)制定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复审评分标准及管理办法,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改进及达标升级工作,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对未按期通过达标复审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降级或撤销其评定等级,并责令停产整改。
(5)对通过达标复审的二级达标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时无需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并在安全责任险费率、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6)加强达标评审专家队伍建设,严格工作纪律,严把达标评审关。
3.全面加强矿山开采机械化建设。
(1)按期淘汰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推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2)露天矿山强制推行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雷电多发地区强制推行非电起爆技术及器材。
(3)在符合条件的地下矿山强力推广使用凿岩台车、铲运机、撬毛机等机械设备。推广应用充填采矿技术。
(4)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小断面采掘、运输机械设备。
(5)推广应用反井钻机一次成井技术。
(6)推动采掘施工队伍等矿山工程建设、服务单位,针对井下天井施工、巷道掘进等高危险作业,采购配备先进的设备设施,组建专业队伍为矿山企业服务。
4.全面加强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1)地下矿山必须建立安全避险系统,并确保系统正常运转,三等以上在用尾矿库和部分位于敏感区的尾矿库必须建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系统正常运转。自2015年4月1日起,在生产的地下矿山未建立安全避险系统,以及在运行的尾矿库未建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
(2)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照省安监局《关于督查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相关资料建档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09〕276号)的要求,建立完善电子版的安全生产基础资料档案并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
(3)鼓励非煤矿山依托安全避险及在线监测系统、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鼓励进行数字化矿山建设。
(4)依托“金安”工程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安全生产许可证系统、安监部门政府网站,建立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数据库、安全法规标准数据库、隐患排查治理报送监管信息平台和预警发布信息系统、安全监管执法信息系统。10个重点县须于2015年7月1日前完成。
(5)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露天采石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6)有计划的分级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参加网络安全培训、鼓励班组长、从业人员参加网络安全培训。
5.全面加强矿山安全管理科学化建设。
(1)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专门的安全生产例会,组织一次安全检查;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每季度至少讲一堂安全生产专题讲座。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工区(坑口、车间)的负责人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个月至少讲一堂安全生产专题讲座。
(2)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及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地下矿山还必须配备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采矿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矿山,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被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每月到企业进行技术指导不得少于3次,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能力。
(3)加强企业图纸实测工作。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绘制矿山相关实测图纸,中大型矿山测绘上图工作每月至少一次,小型矿山每季度至少一次,且图纸要与实际相符。
(4)加强采掘计划及技术管理工作。非煤矿山企业要编制年度采掘工程计划及安全保障措施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从事残矿回收作业的,企业要编制残矿回收方案设计,并报所在地设区市安监部门登记,在残矿回收施工前,由单位技术人员会同施工队长及时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作业前的相关内容,并进行技术交底,做到“四交清”即交清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安全措施、施工要求。
(5)非煤矿山企业要切实加强外包施工队伍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外包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62号令)的有关要求,严把资质及安全准入关,严格履行相关登记手续,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鼓励非煤矿山企业组建自己稳定的采掘施工员工队伍。
(6)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统一题库考试,统一实操考试,严格实行80分合格线,严格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不上岗。严把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学历关,进一步与江西理工大学做好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人员在职学历化教育工作。
(7)新进职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岗前任职培训经体检、培训考核合格,由师傅传帮带3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
(8)确保在明显位置挂牌公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危险危害因素、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治理和执法处罚等情况,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大力推进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1.非煤矿山企业要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及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等制度,落实自查、自改、自报工作机制,并明确自查自报管理机构和责任人、联络人。
2.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4〕48号)、《江西省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标准》和有关法规、标准,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细则,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各场所、各设备设施的排查范围和要求,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组织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自查标准应包含以下要素:检查主体、检查频次、检查对象(场所及设备设施)、检查内容、检查对照标准、隐患等级等。
3.非煤矿山企业每月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向设区市安监部门报送一次,设区市安监部门每月向省安监部门报送一次。事故隐患报告的内容包括:排查发现的隐患数量、隐患具体内容、隐患治理情况和对尚未完成治理隐患采取的措施等。
4.非煤矿山企业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严格按照“五落实”(落实整该责任、方案、资金、期限、防范措施)要求实施整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县级部门3日内向设区市安监部门报告,设区市部门3日内向安监部门报告。同时,应当提交专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报告应当自重大隐患发现之日起7日内报送。
5.10个重点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督查非煤矿山企业加大对事故隐患治理投入,按照“五落实”要求治理并消除事故隐患。
6.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约谈制度。对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开展不力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约谈,约谈要形成记录,并进行存档。
7.自2015年7月起,对非煤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的,按照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攻坚行动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10个重点县(市)非煤矿山攻坚克难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重点县(市)政府要成立攻坚克难领导小组,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任组长;要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安委会综合协调,开展联合执法”的工作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乡镇政府在非煤矿山整顿关闭、“打非治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协调解决非煤矿山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打非治违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尤其是潜在的资源开发利用、地方经济发展格局、产业结构以及各方面利益关系等深层次问题;要给予部分资金来推动此项工作的落实,支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级安监、国土、公安、环保、发改委、财政、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联合执法、信息通报等制度,形成执法合力。
(二)切实加强对攻坚克难进展情况的调度督办。为推动工作的开展,各设区市、重点县(市)安委办要每季度将攻坚克难进展情况报省安委办。省安委办将及时调度、定期不定期抽查督办,定期向重点县(市)所在设区市、县党委、政府通报攻坚克难工作进展情况;对攻坚措施落实不力、应关未关、应停未停、应整未整、放低标准条件、任务进度严重滞后或事故超控的重点县(市),按规定进行警示、通报和约谈,并严格问责。
(三)切实加强对企业诚信守诺的监督管理。对作出有关安全整合整治承诺但不遵守诚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依法依上限从严处罚,并纳入黑名单,向全社会公告。
(四)切实加大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工作力度。为切实加强行业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将非煤矿山攻坚克难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对发生较大事故的由省安委办实施跟踪督办;发生一般事故的则由设区市安委办跟踪督办。省、设区市安委会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10个重点县(市)攻坚克难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切实严把检查验收关。省安委会将适时对10个重点监管县(市)的攻坚克难工作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重点内容为矿山关闭、重点整治事项、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等工作,并将检查验收结果通报当地党委、政府。验收不合格的要责成及时“补课”,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要按照目标任务及有关要求,参照10个安全监管重点县攻坚克难工作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详细的非煤矿山攻坚克难实施方案,确保于2016年年底完成攻坚克难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