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全省所有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在2015年底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江西建设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适应新修订《行政诉讼法》的必然要求。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合同起草和把关、法律咨询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自身行为、减少法律风险。各相关处室、单位要增强对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抓紧开展法律顾问聘任工作,确保今年底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一、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职业道德操守。
3.受过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教育,熟悉聘任单位所涉业务的法律法规,在行业内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4.具有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良好体质和心理素质。
5.未受过处分、处罚,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
法律顾问由聘任单位采取定向邀请、公开选聘和行业推荐、个人申报等方式,按照法律顾问基本条件择优聘任,并将聘任的法律顾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报法监处。
法律顾问的聘期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每届不少于2年。法律顾问不能按协议履行职责的,聘任单位可随时予以解聘,并告知法监处。
三、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1.对重大决策议案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者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2.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3.为对外交往和重大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4.起草或者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5.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维护聘任单位合法权益。
6.参与信访案件的处理和调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协助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
7.参与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接待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8.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
9.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四、法律顾问的工作保障
各相关处室、单位要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查找便利条件和必要的办公条件。要落实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财务预算。法律顾问按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领取相应的报酬,并由聘任单位报销差旅费用等。
附件: 聘任的法律顾问基本情况表.doc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