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星机场爆炸案二审维持原判 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29.11.2013  13:45

二审宣判现场(图片来自网络)

10月15日,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冀中星被带离法庭。新华社记者公磊摄

人民网北京11月29日电 (李楠楠)今日上午,冀中星首都机场7·20爆炸案在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公开宣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冀中星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10月15日,此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宣判后,冀中星在法定期限内以其系过失引发爆炸,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且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不开庭审理及判决理由

三中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冀中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三中院认为,一审判决就冀中星出于对相关部门处理其受伤致残一事不满而实施爆炸的案件起因已予认定,一审法院在查明原公诉机关指控的冀中星犯爆炸罪的事实后作出判决,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原判综合考虑冀中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案发现场避免了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等从轻情节以及携带爆炸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到京、在首都国际机场国际到达出口引爆等从重情节,对冀中星量刑适当。

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冀中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扣押物品的处理亦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冀中星的亲属、媒体记者等旁听了本案的宣判。

案情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冀中星因对相关部门的处理不满,遂于2013年7月20日6时30分许,携带装有自制爆炸装置及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的绿色帆布背包,坐轮椅从山东省鄄城县乘坐长途汽车前往北京,后于当日15时许抵达北京丽泽桥长途汽车站。为规避安检,被告人冀中星将爆炸装置捆绑于裤腿内出站。后被告人冀中星乘坐出租车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

18时20分许,被告人冀中星在上述地点抛撒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并取出爆炸装置双手高举,其间,爆炸装置在冀中星双手之间来回倒换。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民警接报警后,于18时23分许赶赴现场对冀中星进行劝说,同时紧急疏散到港旅客。

18时24分许,被告人冀中星左手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左前臂远端缺失”(经鉴定为重伤)及左耳耳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造成民警韩某“双上肢、颈部、双眼爆炸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同时造成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被告人冀中星被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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