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香港“基金互认”取得六大共识

04.01.2014  00:31

  中新社北京1月3日电 (记者 陈康亮)针对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最新进展,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3日在北京表示,目前,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和香港证监会针对内地与香港的基金互认已在纳入互认基金范围、管理人条件、互认审批程序、基金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机制共六大方面取得了共识。

  所谓基金互认,是指允许在对方注册的基金向本地居民公开销售。2013年8月,“积极研究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工作写入了CEP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证监会发言人此前曾表示,推动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有利于将香港成熟产品直接引入境内,为境内投资者提供更丰富的投资选择,同时将境内基金产品在香港销售,吸引海外资金进入,进一步扩大中国基金行业和资本市场开放,提高资本项目可兑换水平,密切内地与香港的经济金融合作。

  针对此举对香港业界可能带来的影响,前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副主任杨秋梅分析,香港虽是亚洲主要的金融中心,但与欧美相比,顶多只能算是基金分销中心。从数目上来说,以香港为注册地运营并管理的基金并不多,基金互认将彻底改变香港的基金业态。内地与香港的基金互认已成为业界公认的商机,部分机构已提前在香港部署业务。制度完善后,香港可借此快速跃升为全球第三大基金中心,仅次于美国和欧盟。

  张晓军表示,证监会正在积极推进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据悉,2013年以来,证监会已与相关部门、香港证监会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多次召开会议,就两地基金产品互认问题进行了积极研究。(完)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