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妇“误食”饮料瓶内盐酸烧食道获赔28万元
中新网兰州2月28日电 甘肃酒泉农妇张女士由于误食了亲戚冯某家装在饮料瓶里的盐酸,致使胃部严重烧伤,构成5级伤残。原来,两年前的秋收时节,当地某农业发展公司为冯某所在村的农户们们配发了浸泡种子的有毒化学品“苏纳米”(主要成分盐酸),而这些化学品却被该公司装在饮料瓶里,放在冯某家中,才导致了这场祸事。
28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消息说,该院日前对该案进行了终审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酒泉某农业发展公司违反剧毒化学品操作规程,将有毒化学品存入饮料瓶,本身容易混淆,所以其应该承担张女士损失费用28万余元的60%赔偿;而冯某、田某因保管不善,未能有效识别有毒化学品导致张女士“误食”应该承担40%赔偿。
2011年9月21日下午,秋收时节张女士赶去给亲戚冯某家帮忙,在地里一干就是两个小时。冯某的妻子田某看到张女士忙得口干舌燥,便从家里拿来两瓶饮料,随意递给张女士一瓶让其解渴。
张女士拧开饮料喝了一口,突然感觉胸部像着火一般灼烧,便赶紧往外吐。田某看到亲戚一副痛苦的表情也吓坏了,赶紧找来丈夫把张女士往医院送。据张女士回忆,当时感觉整个人都要燃烧起来,胸部刺痛难以形容。后经诊断张女士系食道狭窄,而且因灼伤严重无法进行手术治疗,已构成5级伤残。
事发后,张某终日依靠流食摄取能量,饱受摧残的她把酒泉某农业发展公司、冯某及其妻子田某一起告上肃州区人民法院索赔。
对此冯某认为,张女士给他们家干活,她妻子出于感谢给张女士饮料本来是好事,不料拿错饮料瓶酿下悲剧。而当时公司将有毒化学品装在饮料瓶里放到他们家时,也没有标注,这才导致他妻子误拿,所以要赔偿应该是酒泉某农业发展公司赔偿。
2013年3月,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作为专业公司,明明知道苏纳米有剧毒,还装入饮料瓶中这不符合操作规程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冯某未能将剧毒物品妥善保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由此肃州区法院一审判决,酒泉某农业发展公司赔偿40%,冯某、田某赔偿60%。一审判决后,当事各方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该案二审在酒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酒泉某农业发展公司出示证据表示,当时该化学品分发给农户时,冯某的妻子田某也在现场,而且他们在饮料瓶上还标注了品名,因此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冯某则表示,饮料瓶上并未标注,而相关证人证言显示,饮料瓶上虽有标注但不显眼无法引起重视。
随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喝下有毒化学品,其行为可排除他杀或自杀。酒泉某农业发展公司违反剧毒化学品操作规程,将有毒化学品存入饮料瓶,本身容易混淆,所以其应承担60%赔偿。冯某保管不善,田某未能有效识别都是导致张女士误服有毒化学品的原因,据此这两人应该承担40%。
经审理,2013年11月25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终审判决:张女士各项损失费用28万余元,由酒泉某农业发展公司赔偿16.9万余元,冯某、张某赔偿11.1万余元。(完)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