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允许“农转非”居民的宅基地内部依法流转

29.07.2014  10:27

    新华网江西频道7月29日电  28日,南昌市国土局出台《建立健全农户宅基地延续机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原使用的宅基地处置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细则》规定,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继续享有原已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受益权,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允许宅基地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流转。

    《细则》明确,宅基地流转的受让人须符合以下条件:是本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且在受让前没有宅基地或将原有宅基地出卖、出租和赠予他人;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南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以宅基地、农房置换城市(镇)住房试点,在城乡接合部、城市规划中准备改造的城中村和城乡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区域、因铁路、公路等线性工程将依法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区域,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鼓励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或集中安置后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房屋,由所在村集体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试点方案需由县(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