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住建厅出台多项办法规范风景名胜区申报
最近,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风景名胜区申报、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订了《江西省省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办法》、《江西省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报批暂行规定》、《江西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和规划建筑方案审查暂行办法》和《江西省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
——《江西省省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办法》:凡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申报省级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区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初审,经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拟申请省级风景名胜区跨行政区域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
申报省级风景名胜区面积一般不小于5平方公里,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规划内容:拟申报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及核心景区的范围;拟申报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凡批准设立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必须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江西省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报批暂行规定》: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是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深化与细化,是对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管理措施和开发利用的具体安排与实施,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重要保护区、重要景区、重点开发建设区以及其他需要进行严格保护的区域应当编制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应当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和布局,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地段土地使用性质、保护和控制要求、环境与景观要求、开发利用强度、基础设施建设等作出明确要求与规定,为保护和利用提供管理依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组织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编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经设区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将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示,征集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各界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应作为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报批材料。风景名胜区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开发建设和工程建设。无权、越权审批、违反规定擅自调整规划、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的行政行为除依法予以纠正外,还应当依法依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江西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和规划建筑方案审查暂行办法》:在本省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及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应当遵守本办法。为精简优化规划审批流程,对建设项目选址核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进行整合归并,推行规划与建筑设计联动,同步开展建设项目选址核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以及省级风景名胜区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经设区市风景名胜区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建设项目核准前需要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有关信息,核准后上报核准结果以及审查论证要求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