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8.06.2014  10:45

身份不明确或无负担能力患者可获救助

  日前,我省下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设立省、市两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基金救助对象是在江西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

   捐赠资金可享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意见》,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和向省属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费用的功能。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向辖区内所属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同时还承担向辖区内省属医疗机构支付2013年和2014年疾病应急救治费用的功能)。

  据了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省、市级财政部门应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拒付费患者

  根据《意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医疗机构申请支付。支付范围是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据了解,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参保人员符合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相应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急重危伤病,确需在异地或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的医药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按规定给予救助。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

  此外,救助基金一般支付患者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超出72小时抢救费用的具体支付政策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委会确定。

   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推诿拖延救治

  《意见》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进行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卫生计生部门将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胡丹丹 记者 廖晓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