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内之事,怎好意思拿奖金

30.04.2015  14:25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这句成语,在云南红河州推进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得到了验证。不过,红河的赏,不是给拆迁户的,而是给下辖县市、州棚改职能部门的。当然,少不了县市委书记、县市长的份子。

  据澎湃新闻报道,红河州政府办去年9月2日印发的这份《红河州棚户区改造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明确,考评的目的是完成州对各县市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激励县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性”。方法是,由州政府每年安排资金500万元用于奖励,其中400万元用于对完成任务的县市、州棚改办、州棚投公司进行奖励,100万元用于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县市进行奖励;对县市的奖金中,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各占奖金的15%,剩余70%奖金用于奖励从事该项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

  有重赏激励,红河州棚户区改造果然非同凡响。在蒙自市一处拆迁片区,“一鼓作气,40天完成大园梓征迁任务”的标语豪气冲天,而一鼓作气的冲突也在大园梓发生。来自现场的图片显示,就在一个月前,拆迁片区便发生一起“多名中老年人和武装的拆迁队对峙”事件,造成了“流血冲突”。当地事后在回应媒体时称,原因是工作人员在拆除围墙时,“受到了片区未签户及无关人员的干扰冲击”。

  住户未签,十之八九是补偿没谈拢,至少说明群众的工作还没做好,法律的程序还没走完,这时候,“勇夫”上阵了,霸王上弓了,当然冲突难免。

  一边是旧城改造的规划,一边是群众工作的复杂。红河促成拆迁、刺激进度的办法是重赏。这就问题来了。首先是“赏金”从哪里来?是从拆迁征地的成本中核算,还是从财政收入中拨款?对此,红河当地的红头文件没有明示。其次是既然拿得出重金行赏,为什么不把有限的资金用在解决矛盾与冲突的刀刃上?

  每年500万奖励资金,说多不多,说少也不少。对于经年住在棚户区的家庭来说,如果将这笔钱花在他们身上,多少也是个数字,多少也能让民众感受到政府的诚意。因此,不论这笔钱从哪本账里划,都取之于民,也都应该用之于民。这是全国各地的棚户区改造工程,最终想要达到的目的。

  然而旧城还没改造,官员已在分羹,本应责无旁贷的这项工作,在红河州成了重赏刺激的勇夫工作。有重赏的红头文件,有县市委书记和县市长与切身利益挂了钩的激励打头阵,无疑强势的更强硬,弱势的更无力。一个与政府关怀、发展红利、法治秩序、群众工作密切相关的棚户区改造工程,被推到了激励工程、政绩工程、强势工程的境地,民众对此有意见,便在情理之中了。

  香饵之下,必有悬鱼;重赏之下,必有死士。红河取之于民、用之于官的拆迁重赏,不仅容易积累社会矛盾,而且这种刺激领导干部冲在前的奖励方式,本身缺乏党纪国法的依据。且不说以公务员为主体的职能部门,光党政一把手刨去15%的奖励,便是一件既不公、也不正的做法。

  在棚户区拆迁居民还有补偿争议、还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政府取之于民的拆迁费用,首先应该想到的是拿去“止血”,而不是赏给官员和拆迁部门去“充血”。党政官员和政府公职人员,依法依职完成本职工作,政绩与仕途已经给出了进步发展的空间。倘若做一项工作、完成一项任务,都要在民众利益的蛋糕上切去一刀犒劳自己,不仅容易将党政官员与公职人员惯出“无利不起早”的坏毛病,民众也难以承担得起供奉的压力。

  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城市改造的刀刃上,用在拆迁利益冲突中给民众的“止血”上吧。这种钱,党政一把手怎么好意思伸出手去拿呢?怎么可以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