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督查和评议活动的通知
赣安监管(办)字〔2014〕94号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督查和评议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4〕48号)要求和省安监局的工作安排,决定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督查评议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和评议内容
(一)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重点督查以下内容:是否存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进行行政执法;是否存在下达罚款指标的行为;是否存在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是否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是否存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否规范,是否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重大行政处罚是否按规定报备。
(二)行政审批实施情况
重点督查以下内容:2009年以来,行政审批改革中下放、保留、委托和转变管理方式事项的衔接落实情况;行政审批委托下放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事放权不放,明放暗不放”;委托下放程序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超时限审批、办事效率低下;是否存在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实施审批;是否存在继续审批已取消或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是否存在随意设定审批条件和擅自增加审批事项、提高或降低审批门槛;并联审批中是否存在“互为前置”,相互“踢皮球”;重大行政审批是否按规定报备;是否梳理和绘制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图,并在网上审批系统运行;是否存在对申请人态度粗暴、故意刁难、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报”等行为。
(三)行政执法共同行为规范情况
重点督查本地本系统是否对企业的行政检查行为进行了规范。
1.文明执法。执法礼仪:做到态度端正、用语文明、着装和执法标志整齐、举止规范。人性化执法: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支持其合理诉求,执法过程中采纳其合法合理意见。
2.规范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主体适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执法程序:从立案到结案全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取证方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取证合法、证据的处理和归档规范合法。执法依据:梳理并公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订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其他:信访、复议提起率低,行政诉讼败诉率低;是否落实了行政执法检查登记制度;是否存在对企业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等现象。
3.严格执法。有法必依:准确适用法律;准确执行裁量权标准。执法必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执法检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及时有效,及时落实到位,及时结案。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许可责任制,倒查许可责任人员工作责任;严把行政许可审批关,严格按照许可标准条件实施许可。违法必究: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及时查处违法执法行为。
4.廉洁执法。遵守廉政准则,严格遵守“十不准十严禁”;建立案件例比制度,同样情形下采用同样的执法尺度;不滥用行政执法权力,不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重点督查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和教育培训落实情况;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协助执法人员管理情况;是否存在粗暴野蛮执法、随意执法、选择执法等情况。
(五)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和国家安监总局要求,认真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结案、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及时报送事故责任追究统计表格。
二、工作安排
(一)督查评议组组成和分工
组成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督查评议组,并分设6个小组,人员由省、市安监局工作人员组成。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小组:
组 长:省安监局政法处处长李德龙
组 员:宜春市安监局综合科科长戴南慧
督查评议地:赣州市
第二小组:
组 长:省安监局政法处调研员熊华
组 员:南昌市安监局法规处处长叶忠琼
抚州市安监局执法支队负责人王堃
督查评议地:鹰潭市、吉安市
第三小组:
组 长:鹰潭市安监局副局长李晓亮
组 员:景德镇市安监局综合科科长朱爱泉
省安监局政法处主任科员谢澄宇
督查评议地:萍乡市、宜春市
第四小组:
组 长: 赣州市安监局副局长赖章忠
组 员: 吉安市安监局应急中心副主任陈吉云
新余市安监局三科科员董恩云
督查评议地:景德镇市、上饶市
第五小组:
组 长:省安监局政法处副处长徐长根
组 员:上饶市安监局执法支队支队长张少非
督查评议地:九江市、新余市
第六小组:
组 长:萍乡市安监局副局长韩成
组 员:九江市安监局法规科科长高国平
督查评议地:南昌市、抚州市
(二)时间安排
评议时间为2014年11月20日至12月5日。具体评议时间由各小组与设区市安监局协商安排,在每个设区市督查评议时间为2-3天。
三、工作要求
(一)专项督查采取召开座谈会,深入部分县(区)及乡镇检查,听取设区市安监局综合汇报,检查资料和档案,征询服务对象的意见等方式进行。
(二)各小组要根据各设区市安监局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对其进行初级评议。督查和初级评议结束后,各小组要形成专项督查和评议报告,并详细列举存在的问题,于12月5日前送省安监局政法处汇总。汇总后报省政府办公厅,并向各设区市安监局通报。
(三)将专项督查和评议情况作为设区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先的重要依据。
(四)各地要对此次督查和评议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到位,举一反三防止出现类似问题,以进一步全面加强和优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