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出台加强和改进“三转”后监督检查工作意见
为更好地适应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要求,着力发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作用,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日前,宜春市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机关“三转”后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就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重点、程序、方式及问题处置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突出监督检查重点,紧紧围绕纪律建设、“两个责任”、“八项规定”、依法行政、其他重点工作等5项监督重点开展监督检查,聚焦问题中心,做到有的放矢。
《意见》进一步明确6项监督检查程序,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决策立项、方案制定、开展督查、形成报告、跟踪问效、归档管理等步骤,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要进一步转变监督检查方式,灵活运用集中明查、常态督查、专项检查及驻点巡查等方式,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确保监督检查取得实效。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置,《意见》进行了分类明确。对上级政策贯彻执行不到位、重点工作推动不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对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廉政、效能等方面苗头性问题的,进行诫勉谈话;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单位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应该问责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及人员的责任,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四风”典型问题和违纪违法案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意见》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各职能室要全面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做到查办案件和监督检查两担当两融合、两不误两促进。要严明督查纪律,对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未能发现、重要情况该报告不报告、重要问题线索该移送不移送的,将严肃追究监督检查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宜春市纪委 陈娟 陈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