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设跨地区法院检察院 可排除地方干扰(图)

31.12.2014  11:38

  昨天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下称“四中院”和“四分检”)正式挂牌成立。这是北京首次设立办理跨地区案件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慕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池强为新成立的法院、检察院揭牌。

  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晓超出席成立大会并讲话称,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中央从制度上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重大顶层设计,对于确保公正司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四中院依托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立,在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加挂牌子,办公地址位于丰台区三顷地甲3号。四分检在继续保留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原名称的基础上,加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的牌子,将该院组建为北京市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办公地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2号。

  今后,跨地区的行政诉讼案件、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等均由四中院管辖,四分检管辖范围包括跨地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及关联案件等,此外,四分检还将承担公益诉讼的职能。

  四中院

  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

  昨天上午,四中院正式成立并开始受理案件,曾担任北京高院副院长的吴在存被任命为四中院首任院长。

  新成立的北京市四中院案件管辖范围包括:以本市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按照级别管辖标准,应由本市中级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涉外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等。此外,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第一审裁判上诉的案件,也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其中,四中院的跨区划主要体现在以本市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以及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等。比如,以前告朝阳区政府的案子一审到朝阳法院,但四中院成立之后,这类案件将由四中院进行审理,脱离朝阳区的区划。

  吴在存表示,新的司法管辖规定,体现了跨行政区划管辖案件的要求,有利于从制度上防止对审判工作的不当干扰,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院长曾审理国家药监局原局长受贿案

  据了解,按照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要求,四中院对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三者所占的比例分别为33%、52%、15%。四中院核定政法编制140名,设置5个审判庭、1个执行局、1个综合行政办公室和2个司法辅助机构。

  在法官的选择上,为适应司法改革要求,四中院的法官全部通过公开遴选程序产生,在遴选法官时,成立了由资深法官、法学专家、律师、人大代表、组织人事部门代表组成的法官遴选委员会,首批遴选法官18名,均具有较强的审判能力和专业素质。比如院长吴在存,曾担任北京高院副院长,此前曾经作为审判长审理过轰动一时的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案。

  首批法官中,研究生以上学历占88%,平均年龄39.6岁,从事审判工作时间平均约为10年。

  此外,为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四中院将按照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开展审判工作,突出主审法官、合议庭的主体地位,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四中院管辖案件

  1.以本市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但目前各区(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仍由各区(县)人民法院办理。

  2.按照级别管辖标准,应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

  3.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

  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特殊案件。

  6.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通知》,由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注:对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各区(县)人民法院的审级关系维持不变。

  跨行政区划办行政案可排除地方干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此外,在北京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中提出,利用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的组织构架,组建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据北京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成立市四中院,是北京市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的重要举措。

  此次依托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立四中院,既充分利用了现有司法资源,有效降低了改革的成本,又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的地方干扰,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

  “跨行政区划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是排除民告官案件的地方政府人为干扰。地方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难以做到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异地审理、跨区审理,这样能扩大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能增加行政诉讼的胜诉率。”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律师表示。

  四分检

  承担公益诉讼责任

  目前,北京市检察机关共有4个分院,除第四分院外,其他的3个分院均按照行政区划划分管辖范围。

  其中,一分院的管辖范围为石景山、海淀、门头沟、昌平、延庆五个区县,二分院的管辖范围为东城、西城、丰台、大兴、房山五区,三分院的管辖范围为朝阳、通州、顺义、平谷、怀柔、密云六个区县。新成立的四分检将对部分检察案件在北京市范围内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四分检检察长张幸民在发布会后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公益诉讼还在一个探索的过程中,如果遇到食品药品环境污染等重大的危害社会的案件,又找不到主体承担责任,检察院将会站出来作为诉讼的主体承担进行公益诉讼的责任。

  张幸民表示,市检第四分院将倍加珍惜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机遇,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做好司法改革的探路者和先行者,自觉地把检察工作融入到首都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当中,全面推进检察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设编110人 33%为检察官

  为了确保四分检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也成立了由资深检察官、法学专家、律师、组织人事部门代表等组成的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已于本月完成了首批10名主任检察官的遴选工作。这些主任检察官作为办案组织的负责人,在检察长授权内,依法独立行使检察办案权等相关职权,对做出的案件处理决定承担办案责任。主任检察官制度凸显了主任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将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检察权力运行机制,做到“谁办理、谁决定、谁负责”。

  四分检的机构设置坚持精简原则,实行检察办案组织专业化、扁平化管理。在内设机构设置上,设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等业务机构,以及1个行政机构(综合办公室)和2个司法辅助机构(司法服务办公室和法警队),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在编制数量上,四分检编制110人,所需编制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现有的74人外,其余从北京市检察机关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不再新增编制。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别按33%、52%、15%的比例编配。

   四分检管辖案件

  1.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2.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跨地区重大民商事监督案件。

  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类诉讼监督案件。

  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跨地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及关联案件。

  5.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刑事一审案件,以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其他跨地区重大环境资源保护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刑事一审案件。

  6.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发生在民航、公交、水运领域并由其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一审案件。

  7.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一审案件。

  8.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其他重大案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仍管辖涉铁路运输案件,业务领导关系和诉讼体系保持不变。

  四分检管辖相关案件的时间节点为2014年12月30日。其中,管辖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的时间节点为2015年1月26日。

  环境诉讼跨地区审理更显公正

  “环境诉讼是非常容易受到政府部门干预的一类案件,目前很多环境诉讼基本上都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曾代理渤海溢油事故渔民索赔案的北京德衡律师事务所郭乘希律师表示。

  北京青年报记者查询发现,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十余年来支持的500多起案件中,有四成案件悬而未决,在无法立案、无法审判之间徘徊。据统计,从2000年到2013年,全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很少。从起诉主体看,绝大多数是行政机关和地方检察院等公权力机关,环保组织起诉的案件很少,个人诉讼更是难上加难。一些地方法院认为涉环保纠纷应由政府部门解决,法院审理起来非常困难,即使能够受理立案,也因难以抵挡地方政府的干预而不了了之。

  郭乘希认为,在一些污染事件中,污染企业一般都是地方的纳税大户,对一些地方政府来说,是很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政府对企业的污染行为出于利益考虑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即使企业被起诉到法院,在政府部门的干预下,法院也很难进行审理,甚至连立案都很难。“这类案件如果跨区域进行审理,因为法院所在地跟企业撇清了关系,就能一定程度上避免政府部门对法院审理案件的干预。

  公众环保中心主任马军认为,在一些环境诉讼中,如果放在本地进行审理,因为受到地方利益的影响,有很大可能会受到行政干预,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判决也很难实现公平公正,“环境诉讼跨地区审理更公平,这比之前是一个进步,但具体结果还要看案件以后审理的情况。”(本组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孔德婧 刘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