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一年一度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启动 今年有调整

30.12.2016  09:10

  记者王瑶

  一年一度的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已经启动。据了解,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由政府组织引导,以城乡居民个人(家庭)缴费、财政补助和其他筹资渠道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参保资金,并通过以住院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偿。今年的缴费工作较往年稍有调整,市民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掌握好缴费时间和方式,以免误事。

  2017年之前未缴费的不需要补缴

  据了解,渝水区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于2016年12月16日正式开始,集中办理时间至下年度2017年2月28日结束。

  城乡居民参加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不再补缴2017年度之前历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7年参保年度始,未缴费或中断续保的参保人员,应自2017年参保年度起补缴欠缴期间的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

  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420元,个人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50元。

  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高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根据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

  建立家庭账户门诊统筹制度

  2017年起,我市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账户门诊统筹制度,城乡居民门诊家庭账户每年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划入,采取系统绑定的形式以户为单位建立门诊家庭账户,以实现家庭成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使用,发挥家庭成员间账户资金互助共济的功能,减轻城乡居民家庭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门诊家庭账户主要用于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付,也可抵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

  当年出生的新生儿不需要缴费

  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父母等家庭成员已按规定参保的,凭出生证明和户口簿等材料在出生3个月之内当年免费办理参保手续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保费用。

  外来经商和务工人员可在当地缴费

  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在原籍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持原籍地医疗保险参保情况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居住证明或用人单位及乡镇办的证明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首次办理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要提供原籍地医疗保险参保情况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居住证明或用人单位及乡镇(街道)的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色证件照一张。

  门诊特殊慢性病增加到27种

  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原则上暂定为以下27种,分为两类。

  Ⅰ类7种: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地中海贫血(含输血)。

  Ⅱ类20种:精神病、血友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结核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脉支架植入术后)、慢性新功能衰竭(心脏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慢性房颤、心肌病(原发性)、慢性肝炎、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哮喘、肝硬化、慢性肾病、脑瘁中后遗症、癫痫、重症肌无力、血吸虫病、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有所调整

  为了坚持整合后城乡居民总体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城乡居民医保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有所调整。

  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50%左右,其中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稳定在65%左右。门诊特殊慢性病执行住院医疗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其中,年度最高支付限额Ⅰ类与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统一为10万元;Ⅱ类为5000元。

  参保城乡居民在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进入统筹基金住院补偿时设立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非定点医疗机构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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