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男子窃电487万度 被判无期徒刑

30.08.2014  11:12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8月29日南昌讯(记者 申莹莹)为降低生产成本,南昌一纸品厂老板私自改装电表,在1年半的生产期间共窃电487万度,价值超400万元。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决纸厂老板邓荣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了解,此次案件是江西境内迄今破获的最大窃电案。
 
  去年2月,南昌供电公司反窃电大队工作人员发现,位于南昌县的小兰荣兴纸品厂存在电表存在私自改装的问题,并向南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2011年,邓荣雇人从南莲路上南昌供电公司岗北线十千伏环网柜上搭接高压线路,向其荣兴纸品厂三个车间供电,并安装计量装置(注:非法定计量装置)。
 
    直至2013年1月,邓荣的窃电行为被查处时止,共窃电487.4569万度,获取赃款373.3103万元。造成国家损失402.4444万元。基于上述事实,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以盗窃罪向南昌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13年12月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邓荣秘密窃取国家电能487.4569万度,价值人民币402.4444万元,销售获利373.310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根平、蔡红泽明知邓荣窃电行为正在被查处时,主动帮助拆除窃电电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根平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蔡红泽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七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邓荣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邓根平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蔡红泽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邓荣等被告不服,遂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开庭审理此案。省高院认为,上诉人邓荣窃取国家电能487.4569万度,价值人民币402.444万元,销售获利人民币373.310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审法院对邓荣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历时近一年半,南昌地区重特大盗窃电能案宣告审判终结。这也是江西省有史以来破获的最大窃电案,此案的判决也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窃电分子的嚣张气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