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农转非”享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29.07.2014  14:44

  本报南昌讯 姜敏、信息日报记者秦谦、实习生王素嫣报道:为配合全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举措,28日,南昌市国土局出台并发布《建立健全农户宅基地延续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对原使用的宅基地处置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细则》规定,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继续享有原已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受益权,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允许宅基地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流转, 宅基地流转的受让人须符合以下条件:是本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且在受让前没有宅基地或将原有宅基地出卖、出租和赠予他人;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在城乡接合部、城市规划中准备改造的城中村、城乡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区域和因铁路、公路等线性工程将依法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区域,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鼓励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或集中安置后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房屋,由所在村集体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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