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向塘“8·15”女大学生遇害案二审 迟来的忏悔换不回生命
3日9时30分,在南昌县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三庭法官,对南昌县向塘“8·15”女大学生王卓琳被害案进行了二审。本报记者直击了整个二审的全程。
在两个半小时的审理中,被告人李永红情绪平和,最后陈述阶段,他在描述对受害人进行伤害的情况时,多次抖动双手,向法官比划并诉说当时的情形,似乎昭示着他内心强烈的挣扎。经过审理,法官宣布:由于案情重大,将合议后择日作出终审判决。
受害者家属走出庭审现场
一审回顾
被告人数罪并罚一审被判死刑
2013年 8月15日4时40分许,被害人王卓琳从广东乘火车到南昌,在南昌县向塘火车站下车后,乘坐被告人李永红的“拐的”去南昌。
途中,李永红故意将车开到偏僻路段,想对王卓琳实施强奸,遭到王卓琳反抗后,李永红在争斗过程中将王卓琳杀害,随后将尸体搬到长满草的河堤上离开,并盗走其随身财物。南昌县公安局接到家属报警后,随即成立专案组,最终将李永红抓获。
2014年3月31日上午,该案正式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嫌疑人李永红被指控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和盗窃罪三项罪名。
2014年4月14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向塘火车站“8·15”失踪女大学生被杀案在南昌县法院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李永红违背妇女意愿,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遭到反抗后又强行拖拽被害人下河致其溺水死亡,之后又窃取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
据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永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李永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李永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3842元。
二审焦点
是否公开审理与故意杀人成辩论焦点
3日的庭审中,记者发现,辩方律师对强奸罪和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对公诉人指控的故意杀人罪提出了异议,同时对于该案能否可以公开审理,也成了当天辩论的焦点。
辩方律师:案件涉及强奸罪,带有个人隐私,不宜公开审理。
被告人李永红对受害人王卓琳落水有两种说法:一是他把王卓琳推入水中;一是他与王卓琳打斗时,王卓琳跌入水中。被告人对于受害人落水的说法前后不一致,值得重新考证。
公诉方:不公开审理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隐私,但受害人的家属强烈要求公开审理,故公开审理。李永红供认在第一次将被害人拖游过河对岸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强奸,但到达对岸后,明知此时的被害人已经奄奄一息,为避免别人发觉,又将被害人拖游过河回南岸,其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构成故意杀人罪。
庭审现场
被告人表示“事后很后悔”
李永红对一审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他犯有强奸罪和盗窃罪此两项罪名供认不讳,但对于“故意杀人罪”表示不服,认为量刑过重。
他在此次庭审时表示,当天见到王卓琳时,觉得她年轻漂亮,只想强奸她,但由于对方强烈反抗未能得逞。“被害人是与我打斗中跌入水中的,我没有推她入水。”李永红否认了一审中自己推王卓琳到水里的说法,认为自己是过失杀人,不是故意杀人。庭审中,李永红多次表示自己的初衷就是想强奸,没想到结果闹出了人命,并表示“事后很后悔”。
被告人当庭道歉 未获受害人家属原谅
庭审时,被告人李永红及其辩护律师,均对受害者表示了哀悼,同时对受害人家属表示了道歉。
“我不会接受这个道歉,我女儿19岁的大学生,花样年华,就这样与我阴阳两隔,叫我如何不心痛。”受害人的父亲王振平告诉记者,他们全家提前一天就到了南昌,就是想在二审中看到一个终审的结果。王振平还说,一审结束后,被告人的父亲与被告人的妻子还特意找到他,表示了道歉,希望求得谅解,但都被他拒绝了。
与此对应的是,在庭审现场,父亲王振平不时用拳头击打座椅,其妻曹国珍则一直抱着女儿的遗像,边听边抹泪。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家属悄然离去,但受害人家属迟迟没有离开法院。尤其是受害人的姑姑在闻听当天没有终审结果时,哭了一声:“我可怜的侄女啊……”突然晕倒在地,随后在受害人其他家属的搀扶下走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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