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控申检察官首次出席再审案件庭审

15.01.2015  12:41

1月7日上午,南昌市首例由控申科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的刑事再审案件在西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南昌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第一起由控告申诉部门出庭支持公诉的刑事再审案件。

申诉人聂某某因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于2012年4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年9月26日,聂某某以“伤情鉴定有误,要求重新鉴定,并依法改判”为由,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该院控申部门受理后,经对全案进行认真审查,发现原审判决依据的轻伤鉴定结论存在瑕疵:一是此案的案发地在某区公安机关门口,被害人系该公安机关临时工,而鉴定结论又系该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中心所做;二是鉴定结论中依据的两张伤情CT片系两个人的名字,虽有说明此两张CT片同属一人;三是该鉴定结论中检验结论为:被鉴定人因外伤致鼻骨骨折并移位约贰毫米,故认定为轻伤乙级。而南昌市法医界司法实践中有一个不成文的约定,即鼻骨骨折并移位达到贰毫米才能认定为轻伤乙级。

综合上述问题,西湖检察院在南昌市院控申处的指导及协调下,在征得被告人及被害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被害人的伤处重新拍片检查,并委托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被害人的伤情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轻伤及以上标准。为此,西湖区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法院采纳了此建议,裁定重新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

作为由控申部门检察官首次出庭的刑事再审案,南昌市检察院控申处组织市院及各县区院控申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近20余人共同观摩了庭审过程,并在庭审后召开了刑事申诉工作交流会。会上大家以此次庭审活动为基点,充分发表了各自对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的体会,提出了审理过程及出庭应注意的事项等等。此种观摩庭审再交流的做法,不仅以实战检验了控申干警出庭的能力,而且充分体现南昌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工作力度,对进一步加大刑事申诉案件的办案力度、提高办案水平,更好地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廉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