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李忠卿:“礼尚往来”入刑不妨多征求意见
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这是记者于昨天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获知的消息。在该论坛上,与会者就目前贿赂案件的形式、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多项亟待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定的问题。(9月28日《京华时报》)
对刑法定期进行修正是一种社会进步,体现出法制的威严与刚性,因而,在新的司法条款出台前,全国人大立法机构都要事先征求专家的意见,直到通过两会代表们正式表决之后,才予以公布与实施。
这次“礼尚往来”入刑并非空穴来风,这是打老虎、拍苍蝇向纵深发展的必然结果,体现了老百姓的情感与意志,因而当媒体透露出这种风声时,马上就受到了公众高度关注,应该说,“礼尚往来”入刑的条件已趋于成熟,无论官方或民间的人士都并不感到意外,因此无需做过多的舆论铺垫。
拟定“收受礼金罪”,使得礼尚往来不再成为某些官员逃脱惩罚的借口,但是在执法尺度的掌握上,似乎很难操作,毕竟礼尚往来属于一种情感的交流,一种民间的风俗与习惯,官员也不例外,我们不能因为收受了礼金,就将正常的礼尚往来打入冷宫或者另类,更不能因此误伤了廉洁从政的官员。
因为礼尚往来涉及到每一个人,特别是官场上的人,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不妨征求公众的意见与建议,一方面可以搜集民间的智慧,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宣传的效果,专家们可以在民意的基础上,制定出更加合乎情理、各方都能接受的细则。笔者有一个未必成熟的建议,收受礼金罪固然需要入法,需要追究收礼者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于送礼者我觉得也应较真,换言之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这与行贿与受贿都入刑是一个道理。草民的建议权当是抛砖引玉,但愿立法机构能给民众提供一个民意表达的通道,专家们别再闭门造“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