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厅出台《自繁自育苗木出圃证明管理暂行办法》
28.01.2014 16:37
本文来源: 林业厅
为加强全省自繁自育苗木出圃证明的管理,规范自繁自育苗木销售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苗木花卉流通环节办证和手续的通知》(赣林造字[2013]303号)要求,近日,省林业厅出台了《江西省自繁自育苗木出圃证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苗木出圃证明》是我省林业主管部门为苗木花卉生产经营者销售运输自繁自育苗木出县专用证明。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出具和管理,并作为办理自繁自育苗木植物检疫证和木材运输证的主要凭据。销售胸径5厘米以下的苗木均不办理苗木出圃证明。
《办法》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委托县(市、区)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或乡镇林业工作站代为出具苗木出圃证明。对苗木花卉经营者提出办理自繁自育苗木出圃证明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确为自繁自育苗木的,应主动为其出具苗木出圃证明。同时,为确保办证服务快捷便利,《苗木出圃证明》的办理实行节假日值班制度,对符合办证规定的,应在经营者申报当天办好苗木出圃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苗木出圃证明并告之理由。
本文来源: 林业厅
28.01.2014 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