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全面实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破除以药补医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8月6日南昌讯(记者 胡康林)8月6日,江西省卫计委下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今年内江西全省所有县(市)的县级公立医院要全面实施综合改革,破除以药补医,推进医药分开,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到2017年,县级公立医院看大病、解难症水平要明显提升,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努力让群众就地就医。
每个县(市)要办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
《意见》要求,每个县(市)要办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在此基础上,鼓励采取迁建、整合、转型等多种途径将其它公立医院改造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和康复等机构,也可探索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不断优化医疗服务体系结构。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力,定期向社会公示规划执行情况,对未按规划要求落实政府办医责任或超规划建设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床位规模按照功能定位、服务人口以及当地医疗服务需求等情况予以核定。严禁县级公立医院自行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鼓励县级公立医院使用国产设备、器械以及包括中医中药技术在内的适宜医疗技术。严格控制超越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或疗效不明确、费用高昂的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引进和应用。
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放宽社会办医准入范围,清理取消不合理规定,加快落实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医院评审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对待政策。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推进医药分开 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所有县级公立医院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补偿80%,剩余20%由财政补偿(其中省财政补偿80%,县级财政补偿20%)。考虑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运行成本,按照中西药综合加成率20%计算药品加成实际收入。
在保证医保基金可承受、总体上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将通过推进药品和耗材招标采购、流通、使用等方面改革降低的费用,主要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不得直接返还医院。降低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合理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特别是诊疗、手术、护理、床位、传统中医项目等价格,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城乡居民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城镇职工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保证群众负担不增加、医保基金能承受、医院运行不受影响。
此外,根据医疗行业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等特点,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在核定工资总额的基础上,允许县级公立医院年终收支结余的50%用于医院事业发展,50%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考核发放,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追加。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治疗等收入挂钩。
药品采购实行网上公开交易 涉及商业腐败要严查
按照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的原则,探索药品集中采购的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
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鼓励患者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房购药。县级公立医院要重点围绕辅助性、高回扣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加强对医务人员处方行为的监管,推行电子处方,按照规范建立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促进合理用药。
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确保及时配送药品,及时支付采购货款。
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制度,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2017年要全面实行复合型付费方式
2015年底前,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县域内所有公立医院,覆盖30%以上的县级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到2017年,全面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在规范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纳入医保支付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范围,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
利用信息化等手段,逐步推进医保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使用率、药占比、基药使用比、自费项目占比、次均费用、参保人员负担水平、住院率、平均住院日、复诊率、人次人头比、转诊转院率、手术和择期手术率等指标的监控,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均次(病种)费用、参保(合)患者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比等进行公示,提升基本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
2015年所有县(市)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加强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等多种保障制度的衔接,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