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马路上施舍挨罚是爱护生命还是伤害善意

20.02.2014  11:20

  圆桌议题

  今年春节期间,广东省珠海市有数名司机因为在马路上“滥献爱心”,施舍行乞者,被电子眼抓了个正着,并被处以了50元的罚款。

  原来早在2012年底,珠海正式实施了《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在机动车道行乞和驾驶人在车道上施舍均被列为禁止行为,严重者将面临50元罚款。对此开全国先河之举,珠海交通部门的解释是:为了有效遏制“马路乞讨”现象。

  自2008年以来,该市乞讨人员走上机动车道向等红灯的车辆驾驶人乞讨、用头敲撞车窗玻璃和强行清扫车辆等滋扰现象逐渐增多,如此行为不仅威胁到行乞者自身安全,还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在交管部门看来,部分司机“广施爱心”的行为是此类路面乞讨行为屡禁不绝的原因之一。

  珠海立法禁止“马路乞讨”固然有理,但对爱心司机罚款是否合理?此举是在爱护生命还是在伤害善意?用罚款的方式来治理“马路乞讨”所导致的交通问题难以治本,是不是政府的惰政思维作怪?

  主持人

  戴平华

  嘉宾

  朱巍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博士

  胡可 南昌大学法学院讲师

  颜三忠 江西师大法学院法律系主任

  庞琨 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路上乞讨存安全隐患

  禁“马路乞讨”罚爱心司机合理吗?

  ◎新法制报

  “马路乞讨”行为并不是珠海的特例,通过立法来禁止此类行为也未尝不可,但值得探究的是,司机因为施舍也要被处罚,这是否合理?行乞施舍均被罚,真的显示了法律对等吗?

  朱巍:对施舍者处以罚款的模式既缺乏上位法依据,又忽视了可能产生的不良社会后果,于情于法都不合理。

  法律对等指法律平等,在民事法律范围内特指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在行政法范围内指是法律适用平等。行乞者和施舍者同样受罚不仅不是对等原则的体现,而且涉及违反《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救助权利,是典型的滥用行政处罚权的行为。

  胡可:我认为只要地方立法通过了,处罚有依据就是合法的。至于公众质疑这样的立法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人之常情,我认为,首先,处罚司机显示了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行乞者的马路乞讨属违法行为,而司机施舍行为是对他人违法行为的帮助,推动了马路乞讨的违法行为的上升;况且司机施舍和行乞者马路乞讨的行为一起造成了道路安全隐患,这就表明司机的施舍行为也有违法性。

  庞琨:马路乞讨和施舍双罚体现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对等性。一般我们所指的法律上的对等是指权利和义务,处罚两者显示了法律的公平性。个人认为立法的本意可能是考虑到执行的问题,如果处罚乞讨者可能会难以执行,但是处罚司机则非常容易。

  颜三忠:“禁止施舍”无关爱心,有关规则。乞讨人员虽是值得同情的弱势群体,但进入机动车道行乞,已经涉嫌妨碍公共交通正常运行。而交警的困难在于,与成群结伙的行乞人员相比,一个路口仅凭一两名交警难以对其进行有效防范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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