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修改城市供水条例

28.07.2016  12:37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用水安全,《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修改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已经安徽省合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并按照立法程序提交合肥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

  与原《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相比,《修改草案》在确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严格供水水源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源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同时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自备取水设施,已经修建的限期关闭。二是健全供水应急保障机制,要求市、县(市)政府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保障紧急状态下城市生活用水。三是规定了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的具体要求,以推动二次供水设施统建统管。四是加大城市供水设施保护力度,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明确了保护措施。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6.07.22 岩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