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艺人实名举报遭导演性侵 检方:证据不足
应媛。资料图
2月13日晚,也就是情人节前夜,女艺人应媛发长微博,实名控诉导演陈双印数日前在慈溪对自己实施强奸行为。她称,事情发生于1月25日晚,26日陈双印被慈溪当地警方刑事拘留,2月10日因证据不足被释放。
在微博中,她质问慈溪检察院:“证据都在,怎么叫证据不足?”
同一时间,事件的另一方导演陈双印也发微博“辟谣”,坚决否认强奸行为,称另有隐情。
昨天零点44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最新消息:日前,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涉嫌强奸罪的陈双印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
酒店方:当天确实有警察带走人
昨天,记者辗转联系了事发时的酒店。
应媛一行当晚入住的是慈溪的恒元悦客酒店(新都汇店)。对当天发生的事情,酒店的工作人员也有印象:那天确实有警察冲进来,到总台查了客人信息后上了10楼的房间;过了一会,警察带走了一个人。
酒店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酒店的总台在一楼,房间在9到10层,所以他们对客房发生的事情一无所知,“酒店的监控,都交给公安机关了。至于当天的情况,还是去问公安局。”
随后,记者联系了慈溪市公安局,一位负责人表示,此类案件属于隐私案件,即使到法院,也不公开审理,具体内容不便透露。
女艺人:证据都在,怎么叫证据不足
当天究竟发生了什么?钱江晚报记者辗转联系上了当事人应媛。
电话中她带着哭腔告诉记者,现在每天都要靠吃安眠药才能入睡。她告诉记者,事发的基本过程和长微博中叙述的一致:她被导演陈双印强奸并殴打。过程中,她的哥哥打来电话得知此事后报警;随后警方出现,将对方带至浒山派出所。
事后,她去医院抽血验伤,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1月30日因为有新戏要拍,她离开慈溪回到了北京,一直等消息。
“这中间,还有一个男的打给我,说是导演的弟弟,说很对不起(代表他哥),希望和我私了。这个事说出去,对谁都不好。希望我说这个事是自愿发生的,说我们是男女朋友。”应媛说,这个男人和她微信对话的内容,她也提供给了警察。
但2月10号下午,慈溪警方告诉她,检察院的结论是:强奸证据不足。这让她难以接受:“酒店的监控录像也有,精液也有,伤也在,什么叫证据不足?还要什么样的证据?”
应媛告诉记者:“影视圈有规定,涉及黄赌毒的演员,在圈里也很难混了。这是很丢脸的事情。但我以这样的方式站出来,希望网友能给我一个喘息的机会,希望相关部门给我一个公正公平。”
但微博发出后,网友们对她也提出了种种质疑,甚至认为她在以此炒作。
昨天,她在电话告诉记者,自己和导演就见过两次面。“我在微信朋友圈说,元旦到了要义务给学生教课,谁能帮帮这些学生。当时这个导演加了我微信,说可以帮忙,见面说这个事。大概一月初,我们第一次见了面,当天一起吃饭,喝了咖啡。他说下一部电影有一个角色特别适合我,还说明年的一部戏也有适合我的角色,还说他有一个影视公司,我可以去学习做幕后之类的。”
第二次在慈溪见面,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我站出来,就是希望揭穿事实真相,不让这种人再去祸害其他女孩。公道自在人心。”
导演:没有强奸,是我没有把握好自己
昨天下午,记者也拨通了导演陈双印的电话。陈双印的回应是:“她发的微博,已经严重伤害了我的名誉和权益,我要通过法律追究她责任。”
他也回答了记者的疑问。
记者:你们是什么关系?
陈双印:我不想多说,她自己非常清楚,公安、检察院也很清楚。她和我的关系,我认定是情人关系。
记者:你们大概什么时候确定情人关系的?
陈双印:时间不长,宣传(影片时)把她带了,但发生了矛盾,具体细节都不想说了。
记者:应媛不是《爱回家》(此次陈双印去慈溪宣传的影片)的演员,为什么带她来?
陈双印:她最简单的想法,就是想和我以后有合作机会,这是她自己说的。不过,出了这个事,首先我觉得,是我自己在生活当中的问题,就是(我)没有把握好自己。
而对应媛称验伤等内容,陈双印说:“她所有的事实都是虚假的,她身上的伤我都不知道是哪里来的,而且她说的里面有太多的矛盾之处,所有她发的内容,我们都在记录。……总之,我没有强奸,也不会强奸。上升到违法犯罪上,我是肯定不会做的。”
“这个强奸的事,慈溪检察院已经给了明确的定论,他们对我的调查,是非常严格,非常谨慎。在这个事上,我也不想再多说,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最终还我清白。”
新闻加点料
涨姿势:检方批捕需要怎样的证据?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章第六十二条 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或者提起公诉的案件,证据应当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材料,应当以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什么样的人可批准逮捕?
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一章第一条,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
(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