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要求贯彻落实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保持延续传统格局历史风貌

18.01.2015  12:44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规划编制与审批。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细化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内容及要求,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提高保护规划编制水平,规范规划审批程序,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维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做好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通知要求严格开展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编制阶段,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请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成果进行审查。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办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公众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工作的认识,吸引群众关心和监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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