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欣:偷鸡孝母案中的情与法

13.03.2015  12:31

  偷了人家50只鸡,因此还走丢了70多只,连4只肥羊也跑了,可昨天,慈溪检察院却不批捕这个偷鸡贼。原来,这人姓陈,今年40岁,慈溪人。要说起初衷,陈某也是因为孝顺。他家里有一个老母亲,身体一直不好,去年还在宁波动了手术。孝顺的陈某就想给老母亲弄点鸡汤补补,而且年前鸡价上涨,偷了鸡卖掉后,顺便还能赚点钱补贴医疗费。(3月11日《现代金报》)

  按理说,偷别人家的鸡只能算个治安案件,哪个村子里没有个偷鸡摸狗的好事之徒呢,也没见着谁因为偷鸡被拉去坐牢的,可是这事儿落在陈某这位大孝子身上就不太一样了,因为他偷的鸡是失主老张家精心饲养的广西三黄鸡,市面上散养的土鸡每只价格一百来块,赶上过年,鸡的价格还要更高些,50多只鸡少说也有5千多元,按照一般盗窃罪的追诉标准2千元以上就可以判刑了。现在,检察院却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陈某被取保候审,释放回家了,这其中的道理在哪里呢?

  是在情理上吗?按陈某的说法,偷鸡的目的是为其母熬鸡汤补身体,偷鸡去卖则是赚点钱补贴母亲的医疗费。“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的确应该给陈某从轻处理,但是,陈某偷鸡的行为毕竟触犯了法律,达到了追诉标准,应当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也是我们当前依法治国理念的一个基本常识,因此,显然不能因为情有可原就轻易将陈某释放回家。

  实际上,情理与法理的博弈,很早就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在各种各样的案件中交织在一起,一般而言,情理是小道理、法理是大道理,情理是家事、法理是国事,情理由道德约束、法理由国家强制,所以情理在法庭上没有说服力,而这次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陈某,让陈某取保回家,却体现了法律“柔情”的一面,是让公众更能接受的一个结果。

  其实,法律的“柔情”并没有跨越法律的红线,而是缘于我们国家的一项司法制度的改革。本案中,让陈某得到从轻处理的不是他的孝心有多大,而是在案件发生以后,陈某的父亲从家里东拼西凑了4500元钱,赔偿了养鸡户老张,并且丢失的羊也找回来了,老张和陈某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这才是陈某得以轻处的主要原因,我国在2013年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增加了一项特别程序,即刑事和解程序,如果是针对特定对象的轻微刑事犯罪,并且是初犯,通过当事人双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就不再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陈某完全符合刑事和解程序的条件,检察院是以双方和解,并且情节显著轻微而不批准逮捕。

  法理与情理是一个说不完的话题,法治的进步离不开人们情感的导向,虽然陈某释放的直接原因不是他的孝心可嘉,但是如果他偷鸡的动机不是用来给母亲治病,他的父亲是不会凑钱给他取保,老张也不会谅解他,检察院也不会主动给他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