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第20130347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刘红林代表:
您提出的《推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职工居住社会化的建议》(第20130347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内建住宅问题。2012年,我省开展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成果,也反映了您所提到的企业内部占用工业用地建宿舍的情况,这也是我厅今后对园区住宅用地管理需重点解决的课题。对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住宅,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中明确规定:“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企业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建设。
二、我省开发区、园区保障务工人员住房的做法。近年来,我省各地尝试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公租房,为企业务工人员提供住房保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效。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前提下,我厅支持开发区、产业园区,利用规划的配套用地,按照统筹规划、集约用地的原则,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市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建成后房屋纳入政府统一分配和管理。
三、关于土地置换问题。 老园区择址新建住宅群,将企业内居住职工移置出来,应尽量使用存量土地、批而未供土地或闲置地,根据规划确需使用企业生产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由政府收回后依法供应。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用于住宅群开发建设的企业用地,由政府依法依规重新供应。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与建议。今后,我们一定在您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下,积极跟进国家和我省住房保障政策,加强调研,妥善处理工业园区职工住宅用地和企业生产用地关系,为建设和谐秀美江西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7月17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人: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顾咸晖
联系电话:0791-86717112
附件
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提案号码: 20130347号
提案人 | 刘红林 | 通讯地址 | 南昌市桃苑大厦C座5层 | |||
提案案由 | 推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职工居住社会化的建议 | |||||
承办单位 |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 |||||
对办理情况的意见: | ||||||
有何进一步的建议和要求: | ||||||
满 意 |
| 基本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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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