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发布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16条实施意见
5月9日,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政府新闻办在江西省展演中心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许建平发布我厅新出台的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主要负责人主持发布会,厅法规处、利用处、矿管处、地环处负责人参加。
为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降成本优环境的要求落到实处,切实帮助涉及国土资源利用企业降低成本,服务全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省国土资源厅结合经济发展和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认真研究基础上形成了《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降低涉企收费、降低企业财务成本、改进行政服务措施4个方面提出16条具体措施。措施既包括对省委、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中涉及国土资源管理措施的细化和落实,也提出了新的惠企举措。
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方面提出了6条措施:一是鼓励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一律不增收土地价款。二是允许按土地使用权的原用途和类型,盘活利用现有用地。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为5年。三是允许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针对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实行弹性土地出让年限,首期出让年限届满后对项目经营情况和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再视情况续期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四是鼓励工业项目分期供地。对于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允许规划预留发展用地。五是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六是积极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对旅游项目使用荒山、荒地、荒滩的,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对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可不征收、不转用等。
在降低涉企收费方面提出了3条措施:一是免收2016年至2018年度探矿权使用费。二是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将煤、稀土、钨、钼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率下调为0;矿山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三是取消、暂停、免征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取消征地管理费;暂停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对小微企业免征土地登记费;因企业分立、合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减半收取权籍调查费;对企业申请办理不涉及不动产界址、面积变化的变更登记的,免收权籍调查费。
在降低企业财务成本方面提出了3条措施:一是2018年底前,暂缓对建筑用砂石粘土矿种之外的其他矿山企业的采矿权有偿处置。对已批准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矿山企业,分期缴款时间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部分可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前缴清,且免缴缓缴期间的资金占用费。二是缩短采矿权价款滞纳金计算期限。对因未能按分期缴款批复缴纳采矿权价款已产生滞纳金的,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4月17日止。2019年1月1日起恢复计算。三是调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措施。除新设矿山外,在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出台前,允许矿山企业暂停存储保证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以后各年度应存保证金以提供国有控股银行履约保函或信用证方式存储等。
改进行政服务措施方面提出了4条措施:一是调整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评估机构确定主体。省属国有企业改制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土地评估机构由改制企业根据相关资质要求自主确定。二是整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编制方案。三是适当放宽探矿权延续申办时限,原则延长半年。四是取消和调整了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等9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
许建平副厅长强调,为促进降成本优环境的政策措施扎实落地,着力缓解实体经济发展的困难,努力帮助企业降成本减负担,真正使企业享受到改革发展红利,下一步省国土资源厅将切实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发挥报纸、网站和新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增进全社会对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的了解和支持。二是优化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我厅降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政策咨询联系方式,进一步畅通相关企业与省厅的信息沟通。三是强化督导检查。加强对全系统专项行动开展和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调度和督促检查,对政策实施情况及时跟踪评估,切实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服务不到位、执行政策打折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发布会共有20余家中央驻赣媒体和省内媒体到会采访报道,许建平副厅长和厅法规处、利用处、矿管处、地环处负责同志分别回答了记者提问。厅办公室、财务处、不动产局、耕保处、征地处、地勘处、储量处、信息中心和宣教中心负责同志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