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出台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问责试行办法

14.12.2015  19:59

  近日,新余市出台《新余市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对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职,或在履职中存在懒、软、散、庸、拖等问题,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行为问责。

  《办法》对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措施不得力、执行不到位、对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落实不力等12种不作为的具体情形划出红线,明确问责对象是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经授权、受委托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和组织的工作人员,并首次将编外用工人员纳入问责范围。

  《办法》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及不作为行为的情节,确定8种问责方式,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待岗培训、调整岗位、停职反省、免职、辞退解聘、党纪政纪处分,并对从重问责,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办法》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问责对象的领导实行倒查追究,对主动查处的从轻或不予追追究,对于不处理或者压着不查、隐瞒不报的从重追究,对集体不作为追究涉事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强化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带队伍、抓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新余市纪委 钟梅兰 傅余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