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5.02.2014  12:17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现公布经国务院审改办审核认定的国家粮食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如对国家粮食局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1、联系电话:010-63906262
  2、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3、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1202室(邮编:100038)


国家粮食局
2014年2月17日

  附件:

国家粮食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编码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46001

粮食局

中央储备粮油轮换计划批准

行政
许可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中央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中央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根据中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中央储备粮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分地区计划,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批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的轮换”。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企业

 

46002

粮食局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具备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代储条件的企业,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

企业

 

46003

粮食局

中央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人员资格认定

1.中央储备粮保管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企业

 

2.中央储备粮检验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企业

 

3.中央储备粮防治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企业

 

46004

粮食局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46005

粮食局

全国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项目审批

1.部门自身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89项:“全国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国家粮食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27号)规定国家粮食局“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国家投资项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第3号)等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事业单位

 

2.农户科学储粮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申报(为农户配置储粮装具)

 

3.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

事业单位

 

4.粮食现代物流建设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

发展改革委

企业

 

5.粮油仓储设施建设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

发展改革委

企业

 

46006

粮食局

粮食行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立项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90项:“粮食行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立项审批”实施机关:国家粮食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