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办理时限减少为5个工作日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朱叶 记者周浔报道:12月23日,记者从江西省发改委获悉,近日,江西出台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对境外投资项目简化了审批手续,将江西省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并将备案权限提高至3亿美元以内,备案审批一律实行表格化申报和办理,不再要求申报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据了解,《备案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各类法人(也称为“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此外,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自然人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享有与企事业单位同等的待遇。
与2011年《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相比,新修订的《备案办法》明确,将江西省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简化了项目审批手续。同时,备案权限提高至3亿美元以内,项目管理不再区分资源类和非资源类。
对已在境外设立的中资企业在境外实施的再投资项目,如不需要境内投资主体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再需要办理备案;对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收购或竞标类项目,不再需要报送书面信息报告。
在审批程序方面,《备案办法》明确项目备案主要依法审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等方面,而不得干涉投资主体的投资自主权。备案审批一律实行表格化申报和办理,不再要求申报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和评估论证要求,只需按规定填写表格和必要附件,这将大大节省企业准备申报材料的时间和成本。
项目申报由文本受理改为网上申报,投资主体可通过境外投资网上备案系统提交申请并跟踪办理进程,审批的公开性、透明度和效率将进一步提高。同时,对全流程办理时限均进行了明确,将完成审批的时间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减少为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