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工商总局:“多证合一”改革须确保“全省一盘棋”
按照国务院部署,今年10月1日前,全国范围内将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如今,距离这项改革全面实施已进入最后的一个月倒计时。
基于目前各省整合的证照数量和事项各不相同的现状,改革后,是否会在国家层面进行统一规范和明确?另外,人们普遍关心,持“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到外省或外地办事是否会受阻?如何确保“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在全国实现跨区域通用和互认?就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多证合一”改革相关话题,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有关负责人今天在答记者问时,予以了明确回应和解读。
行政许可类事项不予整合
记者:国务院部署“多证合一”改革后,地方纷纷出台 “多证合一”方案,但各地所整合的证照数量和事项都不尽相同,还有一些地方把行政许可类证照也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10月1日以后是否会在国家层面进行统一规范和明确?
答:“多证合一”改革是通过在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实现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将有关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减少企业在进入市场前后办理的证照数量,使得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缩短企业从设立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
我们明确要求各地在整合范围上,要严格遵循《意见》要求,只整合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类事项不予整合,确保改革依法合规、于法有据。对于相关涉企证照与营业执照由同一部门发放的,对证照事项要加强管理力度。
同时,在工作推进上,要求各地坚持省级统筹,做到统一标准、统一事项、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确保“全省一盘棋”,各地、市的改革要在省级统一规划的范畴下部署开展。
形式可以多样但要方便企业办事
记者:改革后,有些地方还在发放备案证书或备案回执,这是否符合“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另外,工商总局如何看待部分地方推行的“并联审批”和“证照联办”,它们与“多证合一”改革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答:有些地方在推进“多证合一”改革过程中,仍然发放被整合证照;有的混淆了“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同“多证合一”区别。“并联审批”和“证照联办”是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实现资源共享的行政审批模式。
对此,我们要求各地在扎实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同时,可以从实际出发,以企业、群众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并联审批”、“证照联办”等多种形式,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方式和条件。各地区要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
对于属于“多证合一”改革范畴的,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多证合一”整合的证照事项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对于采取“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审批方式、由工商部门一窗受理申请材料、各部门后台联合审批的各类涉企证照,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和企业相关证照办理、审批和领取的流程及步骤。做到既方便企业办事,又不给企业造成困扰,使企业真正享受到改革红利。
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许可证明
记者:改革后,大家普遍关心持“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到外省或外地办事是否会受阻?目前各省整合的证照数量和事项各不相同,如何确保“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在全国实现跨区域通用和互认?
答:在前期试点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多证合一”营业执照跨区域通用和互认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将着力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第一,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探索通过利用现有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等方式,加载“多证合一”改革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为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提供权威、规范、便捷的信息查询渠道。
第二,加强同各整合证照部门沟通、协调,明确已领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凡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能够查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许可证件和证明,推进“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跨区域互认和广泛应用。
第三,大力推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使其成为各部门内部办事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唯一标识码,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实现“一照一码”走天下。
“证照分离”后三类证照可继续整合
记者:“多证合一”和“证照分离”是国务院力推的两项重点改革,对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准确理解“分”与“合”的关系,确保这两项改革统筹协同推进?
答:“多证合一”改革和“证照分离”改革都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任务,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都是为了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为了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营商环境。
“多证合一”以减少非许可类的涉企登记、备案事项为主要方式,以信息共享为主要手段实现简化手续、提高效率。“证照分离”针对行政许可事项,通过清理取消一批、改为备案一批、实行告知承诺一批以及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等措施,最大限度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和“准入不准营”问题。
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只要符合“多证合一”整合原则,还可继续按照“多证合一”标准和要求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持续推进“多证合一”不断深化。(余瀛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