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扶持失独家庭再生育 明年起失独家庭辅助生育可获补2万元
2015年1月1日起,我省“失独家庭”再生育可获得更多政策和资金扶持。8日,记者从省卫计委获悉,为落实好“失独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再生育 天使行动”民生工程,我省对去年《江西省“失独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实施方案》进行修订,旨在使“失独家庭”享受更多的实惠。
享受条件
失独夫妻一方须为江西户籍
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开展再生育技术服务,尽最大努力帮助女方年龄在49岁以下有再生育愿望且具备再生育条件的“失独家庭”实现再生育,重建美满幸福家庭。但是——
服务对象须同时符合4个条件
1.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出生后3岁以上死亡或者失独后女方2年以上时间未自然怀孕,现无存活子女;
2.女方年龄在29周岁以上,49周岁以下,具备生育条件;
3.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是江西户籍;
4.本人自愿。
记者了解到,“失独家庭”中不乏年纪较大的高龄产妇夫妻,再生育对其而言有着不少难处。为此,我省将在技术和资金上给予扶助。接下来,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制定并公布本辖区定点服务机构名单,定点服务机构为公立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失独家庭”可以自愿选择县级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再生育技术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
●心理疏导和生育指导;
●解除现避孕节育措施;
●体格检查、生育力评估和再生育禁忌症排查;
●影响再生育相关疾病的检查治疗;
●夫妻双方自然怀孕困难,但具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适应证的,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建立信息服务档案等。
具体政策
失独家庭辅助生育补助2万元
●“失独家庭”再生育检查治疗费
在市、县级结算标准为每疗程不超过350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2000元)
在省级结算标准为每疗程不超过600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5000元)
●采用辅助生殖技术(如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生育的,1胎/次补助2万元
●采用辅助生殖技术不成功的,报销检查治疗总金额的80%(总金额不超3万/周期,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每对夫妻采取辅助生殖技术总共不超过3个周期(超出的周期费用自理)
三类服务项目免费
●健康体格检查
●影响夫妻再生育的生殖系统疾病检查治疗费用
女方包括阴道炎、宫颈炎、宫颈糜烂、盆腔炎、月经周期调节、促排卵治疗、输卵管炎症及阻塞等疾病的检查治疗费用;
男方包括前列腺炎、睾丸炎、附睾炎、精液分析等疾病的检查治疗费用。
●相关辅助生殖诊疗项目
包括夫、供精人工授精(AIH、AID)手术费、诊疗费、药费、精子费;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IVF-ET):手术费、诊疗费、药费;
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ICSI):手术费、诊疗费、冷冻胚胎移植、药费。
检查治疗可申请转诊
据了解,对符合条件的“失独家庭”,由乡镇人口计生服务所负责调查登记、组织宣传;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建立服务对象个案纸质及电子档案;市级人口计生委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对需要进一步检查治疗的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证明,转诊到市级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解决的,由定点医院出具转诊意见,可以自主选择省内外技术条件更好的公立医疗机构检查治疗。
此外,符合条件的“失独家庭”流出到省外居住1年以上,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意,可以到当地二级甲等以上的公立医院检查治疗,每年最多可享受2次同等级别的结算标准。
责任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专项资金将受罚
我省将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对不按协议履行检查治疗项目或骗取专项资金的,不予资金支持和取消定点服务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失独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内容和降低服务标准的;
●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专项资金的;
●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证明不实,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
来源:中国江西网-信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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