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搭警车出车祸致毁容 起诉警方要“面子钱”
2013年教师节,陈凤兰13岁的女儿失踪,南充高坪公安局接到报警后,陪同家长前往仪陇县寻找。然而,途中发生车祸,导致陈凤兰容貌被毁。此后,陈凤兰不仅忍受多处伤痛,被毁的容貌也给她找工作和正常社交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陈凤兰出院后,起诉警方要求赔偿,并提出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鉴定。然而,已实施12年的伤残鉴定标准,并没有单独就容貌毁损进行伤残评定。
意外发生
搭警车找失踪女儿 出车祸致毁容
虽多次手术,但整个右眼眼眶因骨折而失明凹陷,鼻头轻微歪曲,左眼眼睑下垂……
据陈凤兰回忆,2013年教师节那天接到班主任何茂东打来的电话,称女儿没有按期到校上学,陈凤兰一家找寻未果后,就立即报了警。第二天下午4点过,办案民警了解到陈凤兰女儿小婷在仪陇县活动的线索,经商量后,决定由民警周学良驾驶警车,搭乘陈凤兰及班主任何茂东一同前往仪陇县找人。
接近晚上9点左右,周学良驾驶的警车下高速后,在一个急弯处发生了车祸,车头撞在了路边的石头上。致使陈凤兰和何茂东重伤、警车报废。经事故现场交警认定,驾驶人员、高坪公安分局民警周学良承担全部责任,受伤的乘坐人员无责。
事发后,伤情最重的陈凤兰先后被送往多家医院。最终,经华西医院诊断为头部、面部多处粉碎性骨折,双眼神经损伤,右眼失明,眼眶凹陷,左眼眼睑下垂,眼球活动障碍。多次手术后,陈凤兰面部粉碎性骨折的骨头被取出,用钛合金材料填充了骨折部分,使整个脸颊相对平整。但整个右眼眼眶因骨折而凹陷,鼻头轻微歪曲,左眼眼睑下垂严重,牙槽骨折口腔咬合紊乱,被四川联合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面容毁损”。
毁容影响
怕见朋友 找工作被拒绝
“我故意戴着一副平光眼镜,就是为了遮着已经瞎了的右眼,还有下陷的眼窝。”
“我多好的一张面孔,就这样毁了,关键是我还这么年轻!”采访陈凤兰当天,她不断地重复着她的担忧。在陈凤兰心里,毁容的伤害似乎大于身体的其他损害,她的世界也因为毁容而变得无助。
身材瘦小的陈凤兰,今年36岁,烫着一头精致的短发,架着一副文静的眼镜,白皙的皮肤,她说自己爱美。“不怕你笑话,我故意戴着这么一副平光眼镜,就是为了遮着我这只已经瞎了的右眼,还有下陷的眼窝。”陈凤兰取下眼镜,抚着那只已经完全凹陷的眼睛,“我恨不得头发快点长起来,能够把这只眼睛遮住,出院快一年了,头发也才长这么一点。”
陈凤兰说,她时常一个人对着镜子号啕大哭,“我拒绝和所有的同学朋友见面,拒绝他们来看我,我没有勇气见这些熟人。”陈凤兰说自己一直是一个乐观开朗的人,但难以面对容貌的毁损。
被毁的容貌,在找工作时也遇到麻烦。“看到我这个容貌,谁也不愿意招我,我也曾试着联系过工作,被拒绝了。”陈凤兰担心自己被毁容而失去更多,包括她的家庭。
采访中,丈夫衡黎明不停地翻看陈凤兰此前的照片,“你看这完全是两个人,以前多漂亮的面容。”
伤残鉴定
两个鉴定结果 赔偿额差10万
“鉴定中,我们充分考虑了被鉴定人面部毁容的因素,适当提高至6级。”
今年5月,四川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为:颅脑外伤致右眼失明、左眼睑重度下垂的损伤,应为6级伤残。“目前伤残鉴定标准中,还没有单独就容貌毁损因素考虑进去。”四川联合司法鉴定中心负责此项工作的宋主任介绍,鉴定中,充分考虑了被鉴定人面部毁容的因素,将伤残等级适当提高至6级。
诉讼中,被告高坪区公安分局对该鉴定等级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今年8月,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再次对陈凤兰的伤残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颅脑损失后遗右眼无光感为8级伤残;右眼眶凹陷、眼球上转不能、眼球震颤为10级伤残;左眼睑中度下垂为10级伤残;颅底骨折并脑脊液鼻漏为10级伤残。
南充市高坪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教导员李茂林表示,按照后一份鉴定意见,意味着陈凤兰将少获得10万元左右的赔偿,“当然,陈凤兰如果不服,也可以再次申请鉴定。”
“车祸的确给陈凤兰的容貌带来了伤害,我们非常同情。”李茂林同时表示,但陈凤兰和何茂东当时均没系安全带,也应承担责任。而事发第二天,公安分局领导就慰问了伤员,分别给陈凤兰、何茂东2000元慰问金。此外,警方已为陈凤兰垫付了23元万的医疗费。
专家观点
毁容对人的打击和伤害更大
12年的评残标准明显滞后
四川联合司法鉴定所宋主任介绍,目前国内关于人身损害评残的鉴定标准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9月1日实施)。
“职工工伤伤残标准适用的前提,必须认定为工伤。”宋主任称,今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尽管设置了关于“容貌毁损”的损伤程度标准,但该标准并不是针对评残,而是鉴定容貌毁容究竟构成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的标准;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标准,则是用于鉴定医疗事故等级的标准,其适用前提必须构成医疗事故。
“事实上,真正能普遍用于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的标准,只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而这个标准并没有规定容貌毁损的伤残等级,而且已经颁布适用12年了,明显滞后。”宋主任说,那些被毁容的被鉴定人将面临无法就此获赔的尴尬。
这种尴尬同样也引起四川联合司法鉴定所负责人王小玲的思考。“毁容对一个人的打击和伤害,往往超过一个器官的伤害,但由于没评残标准,让很多受害人更加痛不欲生。”王小玲表示,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不重视精神层面的权益保护。“社会和司法终归是在进步,精神层面的权益也会逐渐被重视,‘毁容’能被纳入损伤程度的鉴定中去,不排除被纳入评残标准中。”宋主任表示。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摄影报道
(成都商报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