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政府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吉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23.06.2014  16:38
  近日,吉安市政府召开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吉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并下发通知各县(市、区)政府认真遵照执行。
  《吉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市长质量奖每年度评审一次,经县(市、区)政府和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市长质量奖每年度不超过3个,达不到奖励条件奖项可以空缺。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法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不得参加评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评委会办公室经查证属实后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10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和省长质量奖的评审。
  吉安市市长质量奖是吉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由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由市政府和市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市长质量奖是授予全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吉安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由市财政直接拨至获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