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没离成 律师代理费咋收

17.11.2015  18:59

      一起简单的离婚诉讼案,因离婚诉请未达成,委托人拒按合同付清尚欠的15000元律师代理费。为捍卫劳动所得,两年后,代理律师诉请法院判委托人执行合同约定。不料,委托人反诉代理律师,要求返还多收的14000元代理费。

  就这样,双方展开了诉讼拉锯战,官司从南康法院打到了省高院。11月10日上午,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双方就婚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35000元代理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和财产分割两部分等问题展开了激辩。

  婚未离成 拒付清代理费

  11月10日上午,在江西省高院庭审现场,赣州律师袁长城与昔日委托人梁某展开了激烈辩论。

  “官司了结了,代理人却不付清律师费,哪有这样的道理?”为了讨要应得的诉讼代理费,也是为自己的职业争取一个公道,袁长城与梁某角逐至今,已有近四年时间了,官司从南康法院打到了省高院。

  这场诉讼拉锯战,缘于袁长城替梁某代理的离婚诉讼纠纷。

  时间回溯到2011年,彼时,江西袁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袁长城受南康人梁某委托,代理梁某诉请法院与妻子离婚案。

  双方签订于当年10月26日的“委托代理合同”显示:“……根据江西省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并经双方协商,甲方(梁某)签约之日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元整,逾期付款另按代理费总额每日5%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并未涉及判决结果、财产分割等方面。

  尽管有合同约束,但梁某并未按约定方式付清代理费。“签约之后,他(梁某)说暂时付给20000元,余下的费用需要缓一缓。”袁长城说:“不一次付清代理费很正常,律师也有职业道德,不会因此就拒绝出庭代理。”

  2011年10月31日,南康市(现南康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梁某起诉离婚案。不过在当年12月10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不准离婚。

  “离婚诉求没有达成,他(梁某)很失望。”袁长城说,梁某对他的诉讼代理不满意,不愿支付尚欠的15000元律师代理费。

  “律师接案,从来不承诺输或赢,也不会以输赢来论收费,只尽力做好代理职责。”在袁长城看来,“官司败诉成了不付代理费的理由,是很荒唐的事。”

  追讨未果 律师起诉委托人遭反诉

  近两年时间里,袁长城多次向梁某催要拖欠的律师代理费,却无果。

  “请律师打官司,按劳收费是理所当然的,哪有‘吃饭不给钱’的道理?”为了捍卫律师职业尊严,2013年10月,袁长城一纸诉状将昔日离婚案委托人梁某告上法庭,诉请南康市(现为南康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诉讼代理费15000元,并从2011年10月27日至2013年10月24日按每月2%支付违约金16800元。

  出乎袁长城意料的是,梁某推翻“委托代理合同”的收费约定,向法院反诉称,袁长城未按有关部门颁布的律师收费标准计费,多收了自己的律师代理费,主张判令对方返还14000元代理费。

  根据该案一审的判决书显示,梁某反诉称:自己的离婚纠纷案包括离婚和财产分割两部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35000元律师代理费,为前述两部分的合计代理费用;由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所以该案件不涉及财产分割。依照《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规定,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因此代理律师只能按最高标准收取6000元代理费,故应返还14000元代理费。

  记者查询了梁某离婚诉讼判决书参照的律师收费文件,该文件是2003年由江西省发改委、省司法厅联合颁布的。该文件规定,律师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1000~6000元/件外,还应按比例分段累计收费;案情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本条第(一)项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2013年12月23日,南康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两位案件当事人的诉请均被驳回。

  新法制报记者查阅一审判决书时看到: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订立代理合同时,该婚姻诉讼是否涉及财产分割出于不确定状态,但原告在代理中按财产案件标准收取费用,显失公平。同时,鉴于离婚诉讼案判决梁某不准离婚,该判决书生效后,原、被告婚姻诉讼代理事项已实际履行完,对已履行部分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二审再判驳回 指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结果让两位案件当事人均不服。随后,二人先后向法院提交上诉状,案件于2014年4月16日在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针对上述一审判决书内容,袁长城在二审中诉称:“《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涉及的收费符合规定,是在指导价的幅度范围内,其中所涉财产标的的收费是按比例计算后,再经协商确定的,因此,原审认定本案代理合同无效并驳回我方诉讼请求是毫无理据。”

  袁长城诉请二审法院改判梁某向其尚欠代理费15000元,并按每日5%计付违约金。

  对于一审提出未分割财产的辩诉理由,梁某在二审上诉中补充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我方不同意‘签约之日支付代理费35000元’的约定,只同意预付20000元,待离婚和财产分割的诉求实现后再支付15000元。如果未事先诉求,我方只承担离婚诉讼的代理费。”不过,梁某承认该上诉理由只是双方“口头约定”。

  2014年4月16日,第二次审理维持了原判决结果,两方诉请再次被驳回。

  新法制报记者查看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注意到,虽然认定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却也指出“原审认定本案代理合同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

  同时,该份判决书还显示:“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一致,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该份二审法院判决书介绍,法院认为,《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35000元代理费,应包括两部分组成,即解除婚姻诉讼的代理费和所涉夫妻财产分割的代理费,梁某是否应向袁长城支付约定的35000元代理费,则应看袁长城是否完成了代理事项。

  最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梁某离婚诉讼开庭后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对夫妻财产未作实质审理,可认定袁长城对涉及的夫妻财产分割所作的代理工作相应的也减少了,因此,其要求梁某全额支付代理费无事实依据,与代理合同约定的本意也不相符,故其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梁某反诉退代理费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梁某离婚诉讼虽未达到离婚和分割财产的目的,但袁长城为梁某夫妻财产的认定向法庭提供了部分证据,做了一定的代理工作,可酌定梁某向袁长城所须支付的代理费为20000元。

  不涉财产关系 代理费不得超6000元

  双方不服二审判决,再次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35000元代理费包括两部分?二审判决认定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仍维持原审判决是否也是适用法律错误?”11月10日上午,在江西省高院审判庭内,该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终审正在进行。

  新法制报记者受邀旁听此次庭审。袁长城律师、梁某的代理人张同友律师围绕上述两个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庭辩。

  “二审法院认定35000元代理费包括两部分组成,是错误的;是否完成了婚姻诉讼代理事项,不应以有无进行财产分割进行来衡量。”袁长城在法庭上诉称。

  “律师代理费属于一个费用整体。”袁长城认为,代理律师是一次性计费,也是一次性代理,不存在几个部分的收费对应几个部分的诉讼代理,不可能因不同诉请而分成不同诉讼来审理。“离婚案件不会分成离婚诉讼和夫妻财产分割诉讼,甚至子女抚养诉讼来审理,在法院而言属一个整体诉讼。”袁长城如是说。

  对此,张同友在庭上答辩称,梁某离婚诉讼案约定代理费35000元,为解除婚姻关系诉讼费、分割财产诉讼费两部分,由于法院判决梁某不准离婚,因而并未对其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可认定未涉及分割夫妻财产的离婚诉讼。“律师收费也有规范,未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件收费,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

  围绕二审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双方亦展开了激辩。

  “一审认定代理合同无效,二审对该认定进行了纠正,指出其属适用法律错误。那么,二审就不应该再维持原判,否则同样是犯了适用法律错误。”袁长城说。他引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佐证自己的观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对此,张同友则认为,梁某离婚诉讼案《委托代理合同》未列举具体代理事项,未对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进行分别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确的格式合同,所以一审判决该合同无效合理。

  庭审中,对于梁某离婚诉讼案的夫妻财产认定,双方均认可法院查明的事实,即涉及270余万元。

  对于代理费收的是否过高的问题,袁长城表示,按律师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在收取代理费时依照规定除案件收取1000~6000元外,还应按财产标的分段进行收费。“按照所涉财产标的,收35000元代理费并不高,完全符合规定。”袁长城律师认为,离婚案必然涉及解除婚姻关系和分割财产,两个部分是一个案件整体,不会割裂审理,其作为代理律师,前期也对当事夫妻财产做了调查工作,收费当然也应包含调查夫妻财产。

  然而,张同友则坚持认为,因法院判决梁某不准离婚,没有对夫妻财产做实质性审理,应属不涉及财产关系的离婚诉讼,代理费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

  法院未当庭宣判。

  ◎文/徐望 新法制报记者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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