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乳企未过明年审核将停产两年
昨天上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2013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新细则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原辅料把关、产品配方管理、生产工艺、过程控制等9方面的内容进行了重新规定,提出包括主要原料为生牛乳的企业应有自建自控奶源基地、不得使用氢化油脂、建立生产全过程的质量安全全过程可追溯管理制度等要求。
据国家食药监总局介绍,新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起草小组今年7月成立。小组由来自20多个单位的近30位专家组成,涵盖食品质量安全、营养、食品检验检测、风险评估等领域。
细则发布后,所有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企业要按照要求及时提出申请,于2014年5月31日之前全部完成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
对于暂不能达到新细则要求、不能按时提出审查申请的企业,以及未通过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可给予两年的停产整顿时间,保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国家食药监总局副局长滕佳材在发布会上表示,此次发布的新版细则是目前食品生产企业当中最严格的许可标准,希望能够通过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重塑消费者对国产乳粉的信心。
焦点
关于分段
0到3岁分段标准首次统一
针对现有细则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各段产品所对应的月龄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分段混乱和生产工艺不明确的情况,此次修订的新版许可细则明确了该细则的适用范围分为三段,分别为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和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
同时,新版细则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不只是针对成品,还包括原辅料检测和过程检验。
关于奶源
生牛乳企业须自建自控奶源
细则对于乳企奶源质量安全提出进一步严格把关,要求主要原料为生牛乳的企业,其生牛乳应全部来自企业自建自控的奶源基地,并逐步做到生牛乳来自企业全资或控股建设的养殖场。
据介绍,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中,除生鲜乳或者乳粉外,还要使用一定的乳清粉或者浓缩乳清蛋白粉,而这两种物质都为奶酪生产的副产物,由于目前我国没有奶酪工厂,也就没有自主生产的乳清粉和浓缩乳清蛋白粉,而是全部依赖进口。
对此,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司长马纯良介绍,目前细则要求所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必须建立对原料供应商的审核制度以及对原料的使用记录制度。同时,国家食药监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也要求相关的国家加强质量管理和控制,保证原料质量安全。
同时,新版细则要求,在婴幼儿配方乳粉中不得使用氢化油脂。氢化油脂通常作为食品和化工工业的原料使用,可使食品口感更加润滑,并起到延长保质期的作用,而且比动物油脂成本更低,因此在食品工业界应用广泛。然而,由于不完全氢化的植物油会产生反式脂肪酸,因此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如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必须在食品标签的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关于整改措施
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新版细则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生产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仅有少数乳企在其高端产品生产中可实现“全程可追溯”,那么细则实施后是否会令无法达到这一要求的乳企退出婴幼儿乳粉市场?马纯良介绍,对于个别企业暂时达不到细则的要求,国家食药监总局允许企业进行停产整改,并且给予两年的整改时间。
对于是否会有企业因此退出,国家食药监总局将在明年5月31日完成审核工作之后集中向社会进行公示。
关于生产工序
对于此前备受关注的国内乳企使用国外奶源,在国内加工加贴“洋品牌”的“贴牌”、“分装”等现象,细则明确规定,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基粉,不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最终产品的,不予生产许可。
关于投诉机制
所有销售环节都能追溯召回
针对消费者对于产品提出的意见和投诉,新版细则要求,企业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消费者应能够从企业网站查询到标签、外包装、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等信息。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最终产品及产品销售所有环节都可有效追溯和召回。
本组文/本报记者 刘洋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