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招生打擦边球 怎么治? 南昌明确12条“军规”严整乱象

14.07.2015  10:07

  7月13日,南昌市教育局下发通知,明确了民办学校违法违纪招生行为界定及处置,可谓史上最严、最全,这无疑给民办学校招生念了一道“紧箍咒”。

  南昌市教育局明确,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违纪招生:

  1.未取得相应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而擅自招生

  违反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属地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予以取缔办学,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收费。

  2.已被处罚停招而擅自继续招生

  违反规定将予以曝光,通报停止其招生的责令,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未在限期内整改,继续违法违规招生,则吊销办学许可证。

  3.义务教育阶段借助中间方,通过组织考试、竞赛、培训、夏令营、冬令营等形式选拔招生

  违反规定,次年减少其30%招生计划,情节特别严重的,停止次年招生。

  4.突破审批的办学类别、办学层次招生;

  5.发布虚假或未经向相应教育局备案的招生简章、广告等,做虚假宣传进行乱招生;

  6.未经批准变更办学地址、擅自改变学校名称进行招生;

  7.擅自突破批复的招生计划、超班额招生;

  8.义务教育阶段以重点班、特色班、实验班、创新班、奥数班、尖子班、兴趣班等各种名义进行招生;

  9.高中阶段,在中考前后,擅自组织本地市生源摸底测试招生;

  10.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招收体育、艺术等特长班;

  11.诋毁其他学校,无规则争抢挖生源;

  12.其他扰乱、破坏招生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