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立法拟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

19.06.2015  10:00

  核心提示

  江西目前共有各级各类学校24908所,在校学生1004.44万人,学生的人身安全备受关注。2014年10月,《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工作启动。

  截至目前,围绕《条例》的立法工作,我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先后对《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了三次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第四稿,将按程序审定后呈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查。

  《条例(草案)》将呈现哪些亮点?17日,省教育厅副厅长杨慧文就此进行了介绍。

  《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记者获悉,围绕《条例》的立法工作,2014年10月就已开始启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去年底形成了《条例(草案)》的初稿。

  今年3月初起,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省政府法制办的推动下,省教育厅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教育行政部门、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和学生家长代表,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同时,省人大常委会领导还带队到湖南、江苏、上海等省(市)调研当地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的有关情况及主要经验。

  下一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教育厅还将在省内多个媒体联合开展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立法问卷调查,搜集更多的建议、意见。

  将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

  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从立法调研和征求的意见建议来看,对学生及学生家长而言,最关注的问题有:学生人身安全能不能得到更有力的保障?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可以通过哪些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一旦发生,学生家长和学校就责任认定、事故处理与赔偿等,经常意见不一致。教育行政部门介入调解,有些学生家长又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立场一致,导致一些纠纷长时间得不到有效解决。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时,多方代表希望建立或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来解决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的纠纷问题。因此,《条例(草案)》为纠纷的解决设计了四条主要途径:一是当事人自行协商;二是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三是向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就是第三方调解;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这些解决途径,大家普遍认可,只是对于第三方调解平台的建立还存在争议。

  有意见提出,可参照我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做法,成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各级调解委员会成立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另一种意见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成立调解委员会,负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处理。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设立,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还有一种意见是调解委员会直接设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作为调解员参与调解。

  杨慧文表示,《条例(草案)》会采纳哪种意见,省教育厅还将组织会议协商讨论。

  体育竞赛发生意外校方或可免责

  《条例(草案)》中规定了学校、学生及学生家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其他社会各界的职责和义务,划分伤害事故当事各方的责任则采用“过错责任为主,公平责任为辅”的原则。事实上,这也是我国民事法律中认定侵权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

  “伤害事故发生后,少数学生家长不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不管学校有无责任,都要求学校赔偿;有些学校为尽量减少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而少上体育课、不开运动会、不组织社会实践活动等”,杨慧文指出,上述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妨碍了事故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为此,《条例(草案)》在明确“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前提下,拟作出一些情形下可“免责”的规定。比如,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或者期间发生的”作了免除事故责任的规定。“学生到学校正常上学途中发生的,学校可免责,但学校违规组织补课上下学发生的,学校应承担一定责任。”杨慧文补充道。

  另外,对“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作了免责规定。杨慧文解释称,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要求开展的体育等对抗性活动,是为了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学生的运动能力。如果学校开设的课程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要求,而且在硬件安全、制度管理和活动组织等方面并无不当的,那么学校可以不承担责任。

  推行“校方责任险

  《条例(草案)》还拟引入保险理赔机制,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事故预防与处理中的积极作用。

  杨慧文介绍,目前全省多数学校购买了两种商业保险:一种是“学生平安保险”,由学生个人自愿购买;另一种是“校方责任险”,这类商业保险目前缴纳保费的形式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高校则由其统筹经费里列支。有两种保险保驾护航,一旦学生在校发生意外,保险理赔机制将大大减轻学生家庭的经济压力,校方也能实现自身经济赔偿责任的分担转移。杨慧文透露,如果校方还缴纳了“校方责任险附加险”,这种情况下,即便校方无责任,保险机构也将理赔。

  为此,《条例(草案)》拟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校方责任险”,争取做到“应保尽保”,同时也鼓励学生自愿购买“学生平安保险”。

   实习阶段校方责任将被明确

  对于各级各类学校的职责划分,《条例(草案)》中即规定了所有学校都需承担的共同责任,同时还针对各级各类学校各自的特点,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

  “职业院校学生在实习阶段到企业实践时,校方该如何履行职责?这需要作出特别规定。又如,有的高校学生会选择在校外租住,这种情况下,校方的责任又该怎么划分?这也需要《条例》明确。”杨慧文透露,由于中小学生属于未成年人,《条例(草案)》对这一阶段的学校也作了专门规定。

  杨慧文说:“《条例》的出台,对学生来说,多了一道维护合法权利的保护伞;对学生家长来说,进一步明确了自己担负的责任,指明了替孩子合法维权的道路;对学校而言,进一步加强了安全教育和管理的主动性、针对性,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供了保障。”

  ◎文/新法制报首席记者朱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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