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宁波野生动物违法“举报有奖”去哪儿了?
前天,宁海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行政诉讼案。原告以自己检举他人违法,但未获得行政奖励为由,状告当地政府部门。据了解,这是浙江法院首次受理类似行政案件。(7月27日中国宁波网)
“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应该奖励”,这是受有关条例保护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事迹之一”当然包括“检举有功”。
事实上,为打击野生动物资源违反犯罪行为,全国好多地方不差野生动物违法“举报有奖”这一奖。如广东举报高危野生动物有奖,北京禁食麻雀等1800种野生动物举报有奖,福建福清拨出专项经费10万元重奖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市民,湖北神农架群众举报残害野生动物最高可获2千元。就在不久前,江苏南通市公布《涉林案件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保护生态环境,举报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那么具体到宁波,举报贩卖野生动物有没有奖励?笔者通过网上搜索好不容查找到一条发表于2006年4月13日《宁波日报》的旧闻,说的是宁波市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奖励资金标准实施意见前天出台,今后凡误捕后放生国家一、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单位或个人,最高可获6000元奖励。同时,若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奖励300元至500元。不过在此前也有报道在导语部分作了特别说明,“宁波将在今后3年内每年拨出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用于补助和奖励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姑且不说只限于“今后3年内”的奖励标准有没有延长至今年的今天,即便仍在沿用,也不代表宁海县这位“索奖”农民就有绝对依据。因为笔者查了查,该农民举报涉嫌非法收购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蟒蛇、眼镜蛇等,根本不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内。
宁波野生动物物种丰富,据调查,仅沿海海域有各类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20余种,其中属国家一级保护的有中华鲟、白鲟、鼋、白鳍豚、中华白海豚5种。而从实际情况看,宁波与全国许多地方一样,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严重,就在去年该市还专门启动“2014利剑”行动,打击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在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严重的恶劣形势下,显然有必要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打击行动,不知有关方面是否已经发动,或者说是否已做好发动的准备?若上述两问题如果答案为“是”,那么野生动物违法“举报有奖”去哪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