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医疗机构拒复病历 推定有过错担主责

11.06.2014  16:14

近日,萍乡中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的母亲张女士于2012年进入安源区某医院治疗,后转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市某医院当日即向家属发出病危通知书,后张女士死亡。李某对安源区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提出异议,随即到安源区某医院要求复制全部病历未果,后通过卫生局借阅取得,而病案资料存在诸多矛盾和疑点。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安源区某医院赔偿损失,法院最后判决医院承担70%的责任。医院不服,向中院提出上诉。中院认为,安源区某医院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依法应对患者方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萍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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