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

23.12.2014  14:43

赣安监管政法字〔2014〕136号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

 

各设区市安监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

新《安全生产法》完善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为与新安法衔接配套,较好地履行“三同时”工作职责,经研究,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以2014年12月1日为时间节点,严格按照新安法规定履职。在此前受理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高危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竣工验收申请,仍由安全监管部门继续办理;此后不再受理竣工验收申请,由建设单位依法自行组织竣工验收活动。

二、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在批复的建设工期内完成建设工程;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建设工程的,要向批复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及属地安监部门报告;严禁边建设、边生产(运行)。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规定执行。

四、建设项目试运行要向安监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赣安监管二字〔2012〕178号)规定执行。

五、高危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政府规章、有关文件规定的分级管理和办理程序进行;建设单位参照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原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程序,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并制作验收工作纪要,制发竣工验收意见书。

六、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监管方式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根据“分级、属地”原则,高危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的前5日书面告知对应级别的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对以下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核查:

(一)利用财政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二)近3年内发生了死亡事故的单位所属的建设项目;

(三)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与设计重大不符合,责令整改的项目;

(四)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监督检查计划抽查的建设项目;

(五)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建设项目。

对其他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加强事后监管。

七、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可以采取现场核查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核查的方式。书面核查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竣工验收意见书、专家评估(或中介机构评价)意见一并报安全监管部门。

八、根据安全监管部门“三定”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对金属冶炼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自20104年12月1日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须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受理金属冶炼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并加强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九、高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而开工建设,或者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按照新安法第九十五条予以处罚。

十、上级机关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十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监管关系,将本试行意见发至有关企业。

 

附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附件

 

                                                                    江西省安监局

                                                                201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