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甫祥:官员瞒报个人事项不能止于不提拔
中国纪检监察报昨天消息,交通运输部18人因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被取消考察对象资格。消息还披露有人未报告本人及配偶名下多达4套房产和车位共计235.06平方米,还有人未报告配偶持有基金市值高达167万元。(7月17日《京华时报》)
上述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官员中,包括部机关13人、部属单位5人,其中有1名局级领导职务考察对象和12名处级干部考察对象。这些官员之所以被定性为瞒报,皆因其所报个人有关情况存在较大出入,本人又不能够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证据不充分。据悉,被18位官员瞒报的事项主要集中在个人或其配偶名下的基金、股票和房产。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官员是在随机抽查及重点抽查中“漏馅”的:这次抽查的475位官员,仅占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官员的11%。也就是说,如果对所有人等均严格筛查,或许事实上具有瞒报现象的官员远不止于这区区18位。即使按11%的比例类推,亦可能会是一个让人震惊的数字。
另一个不应忽视的情节是,从交通部的相关情况披露中,官员自报或组织抽查的范围,似乎只局限于官员及其配偶,并不包括他们的子女。而事实是,从前述众多落马腐败官员的案例中,将非法所得转移到子女名下或子女借其父母权势谋财的事例比比皆是。笔者想,若是将官员子女的财产持有情况一并纳入自报及核查范畴,无论是官员自证清白,还是有利组织的全面考察,或许更能接近事实真相。
其实,只要是合法所得,我们并不一般的反对官员及其家属拥有基金、股票或房产。但前提是不应对组织有一丝一毫的瞒报。这既是对组织忠诚的起码要求,亦是个人襟怀坦白的应有表现。当然,即使查实官员有瞒报现象,也并非说一定有腐败尾随其间。但下述三种情况,起码应该占有其一吧:一是瞒报的财产虽属合法,但怕“露富”,招致无端怀疑,因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二是介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官员本人确实不了解家属的真实财产情况;三是诸多财产实实在在来源不当,当属刻意瞒报。
显然,无论是上述三种情况的任意一种,都是对官员考察结论的“减分”。因此,在其没有如实申报或组织尚未核实无误之前,取消其考察对象资格,体现了干部选拔考察工作的慎重,亦是纯洁干部队伍的重要一环。但仅仅限于不提拔,似乎并不是实行官员个人事项报告的初衷。如果从官员瞒报的端倪中,存在腐败的因素,即使放在现有岗位上,仍然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这一点,显然毋容置疑。
因此,透过官员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蛛丝马迹,应该逐一核实,一个也不要放过:若核实为合法所得,仅因怕“露富”而瞒报,亦应对这类官员加强实事求是及忠诚度的教育;对于因此而“现形”的腐败官员,则应毫不手软,分别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制裁;对于家属非法敛财、而官员确属不知情者,应责令其“亡羊补牢”,向组织全部上缴或清退,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促其“回头是岸”。须知,这样做实际上也是对这类官员政治上的一种挽救。若听之任之,这类官员被家属“拉下水”的可能性并非微乎其微。
说到底,一个官员及其家属,若持有大量不明来源的巨额财产,即使不是直接的受贿所得,亦深深的烙着权力介入的印迹。因此,对于瞒报个人事项的官员,绝不能止于不提拔,而应以此为契机,寻根究底,“挖出萝卜带出泥”,不给腐败官员以任何藏身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