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健全制度推进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

29.09.2015  18:38

宜春市深入推进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按照“边整改问题、边完善制度”和“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要求,进一步梳理和完善矿政管理制度建设,将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制度规范,通过建章立制建立矿政管理长效机制。

一是细化道路沿线设置矿权规定。 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旅游专用公路沿线沿线两侧各1000米和可视范围内不得设置采矿权、探矿权,已经列入矿业权设置方案作为拟设采矿权、探矿权的,在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中予以删除。原来在沿线两侧各1000米和可视范围内的采矿权,不得办理矿区范围扩界手续,在矿山服务年限到期后,不再进行延续,予以注销。

  二是完善采矿权延续审批管理。 各县(市、区)至少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30日,组织相关采矿权人将办证资料申报至市局行政服务窗口;严格执行接办分离,杜绝行政相对人与管理人员直接接触;建立采矿许可证到期提醒制度。充分发挥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书面通知、电话、手机短信等通知方式,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采矿权人办理采矿许可证相关手续。

三是完善矿山监管机制。 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工作的基础上,将动态巡查工作贯穿到日常勘查开发的全过程,落实监督责任制,跟踪勘查工作进展,防止出现圈而不探等违法情况,跟踪矿井开采进度,防止出现超层越界开采或采富弃贫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