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加强山体保护 严控切坡建设
近日,宜春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山体保护严控切坡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最大限度地避免建设项目切坡诱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项机制加强切坡建房
建立山体分类保护利用机制。制定山体保护与利用规划,划定山体保护规划红线,将不同山体分成重点保护类山体和一般保护类山体。符合下列四种情形的山体应当纳入重点保护类山体范围,禁止进行任何破坏山体的开发与利用活动:城市公园、居民生活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公益林等地带的山体;河流及堤坝两侧、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易引起水土流失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山体;铁路、高速公路、重要城市道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和影响其交通运输安全地段内的山体。其他经规划评估认为应当保护的山体列为一般保护类山体。
建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机制。对存在切坡的建设项目验收,验收时需要国土资源、林业、水保等部门参加,对建设项目的现场勘察,并根据各自职能按照验收标准实施各个专项验收工作。配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其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属于商品房开发的楼盘不得预售房产。
构建山体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城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山体保护的监督管理。纳入规划保护的山体,尚未开挖破坏或局部开挖尚可恢复的,经规划建设部门审核后,可以作为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已经遭到破坏的,由山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因切坡建设引发地质灾害险情的,按照“谁引发、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落实治理责任主体,限期消除地灾隐患;造成灾害性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未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不准开工
该通知将重点保护类山体纳入严控切坡建设的保护对象,对规划布局在一般类保护山体附近,并且需要切坡的建设项目,既要下达规划红线,又要下达建筑退让红线,科学留设坡面与主体工程的间距。凡未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应做护坡工程而不做护坡工程的,项目建设不准开工。经评估确认切坡建设会给建设工程本身及周边带来重大安全隐患,建设单位应重新选址。禁止切坡建设地段主要包括:一是崩塌、滑坡威胁区,泥石流沟内及沟口;二是坡度大于二十五度,且岩土体结构松散的地段;三是削坡会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其他地区。
三类建设用地经评估且由政府批准可进行切坡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山体保护范围内进行切坡建设。只有下列三类建设用地需求,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政府批准后,可以开挖重点保护类山体的部分边坡或者推平一般保护类山体进行建设:一是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二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三是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对经评估且由政府批准切坡建设的建设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建设配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妥善处置 山坡挖填土方
要按照有利于交通和排水条件规划设计山地建设工程的基础标高,对可供作为建设用地的山体尽可能一次性推平,不留残埂断壁。对削降坡或者推挖山体的土方,在就近建设工地消化有剩余时要科学规划堆填土场,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坝挡和排水措施,确保堆填土场的安全稳固。因铁路、公路、水、电、气、通讯等线性工程建设经批准需开挖山体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对破坏山体环境的修复和地质灾害的巡排查、监测、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