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弥合宪法与现实的缝隙
改革开放以来,从私营经济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到市场经济冲破传统计划经济的桎梏全面起飞,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悬在改革者的头上:那就是大胆开拓缺乏宪法的有力支持。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以四个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现行宪法予以修改,从而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然而,对一次宪法修改的动员,立法成本极为高昂,且程序复杂、周期漫长,难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重大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通过解释宪法来弥合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缝隙,是加强宪法实施的一项关键举措。
宪法解释,是依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精神对宪法规范的内容、含义和界限等所作的说明。作为宪法适用的主要方式之一,经常性的宪法解释,一方面能够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宪法实施提供必要的基础与方法。
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权力,突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解释主体的地位。
自现行宪法实施以来,党中央一直十分关注如何切实发挥宪法解释的功能。早在1993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前夕,中共中央在《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中指出:“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全面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今后可以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的理念,并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把加强宪法实施作为贯彻这一理念的首要举措。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已经充分认识到,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是落实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当务之急。
然而,由于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过于概括,在现实中难以直接操作,一旦开始进行宪法解释就会遇到主体和程序的不确定性问题。
“执政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还没有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认为,“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全面实施宪法,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刻不容缓。”
自2005年起,韩大元就承担了司法部“宪法解释程序研究”课题,并以此为鉴,今年向有关部门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建议适当的时候尽快启动立法解释程序。
在韩大元看来,未来的宪法解释程序法不能成为单纯的内部议事规则,因其解释活动具有法律效力,涉及国家根本法并直接影响国家权力整体运行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必须正式立法。
就具体的制度设计而言,韩大元设想中的宪法解释程序法要达到“既能让宪法解释程序有可能启动起来,又不会因为宪法解释给国家的法律秩序与社会生活带来不必要的影响”的效果。为此,作为一部典型的程序法,在着重细化完善解释宪法的程序、力图使各项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同时,还要对其中提起宪法解释主体、请求解释宪法的提起、请求的受理、宪法解释案的审议、宪法解释案的通过等各个环节做出较为严格的限制。对宪法解释程序的启动,需要考虑现实发展需求与宪法文本的合理平衡,选择恰当的契机稳妥推进。
《 人民日报 》( 2014年12月03日 1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