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家电行业有关的部分新《消法》条款解读
一、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
【条款】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或者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案例】刘先生在卖场购买一台平板电视机,使用两三天后,刘先生发现电视机屏幕上有一些亮点,售后人员上门检查后表示亮点非质量问题,不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刘先生无奈之下进行投诉。
消保委与公司沟通时,该公司经理表示:公司上门经过检测,认定该现象非质量问题,若消费者要求公司承担三包义务,需要有证据证明电视机有质量问题。由于消费者无力举证该技术性问题,最终只能终止该投诉。
【解读】新旧《消法》实施的前后变化:
按照法律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案中,刘先生在维权时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该现象系产品质量问题所致。由于证明电视机亮点是质量问题难度较高,刘先生举证困难,导致投诉不了了之。
新《消法》借鉴国际有关制度,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特殊情形下的举证分配规则。对于上述耐用商品等出现的问题,只要在六个月内产生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本案中,若经营者不能解释清楚瑕疵产生的原因,就应当为消费者刘先生履行三包义务,为消费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退货。
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企业产品担保责任意识,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对于实践中消费争议处理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强化经营者三包义务
【条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案例】 章先生于2011年10月在家电卖场购买一台空调,2012年1月要求卖场送货安装,使用至2012年12月发生质量问题保修,维修商上门查看后确认非主要部件故障,因发票注明系2011年10月购买,因此需要支付维修费用,消费者对此不能接受,遂反映至消保委要求协调。
消保委出面与公司沟通,公司认为购货发票是保修的唯一依据,因此只能按照发票日期计算保修时间,现消费者家中空调超过一年整机保修期限,故应当收取维修费用。
经过消保委协调,公司最终同意打折收取费用,为消费者进行维修。
【解读】新旧《消法》实施的前后变化:
1995年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之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但由于现代家电技术的迅猛发展,有的家电从开具发票到货物交验一般都会有一段时间,如果将这段时间也纳入三包期限,实际上是间接缩短了三包期限,有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述案例反映出的正是这个问题。
新《消法》明确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显然对消费者是一种有力的保护。
本案在新《消法》实施后,消费者就能以空调送货、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主张三包权利。
家电办在此也建议广大消费者,家电送货、安装、调试完毕后应当请安装师傅在发票上注明相关时间,方便今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