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债“讨债大会”倒计时本息偿还顺序惹争议
5月末,*ST中富发布无法按时足额偿付“12中富01”公司债券本金的公告,引发轩然大波。这已是2015年的第三起公募债券违约事件。
公告显示,6月12日中富债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将探讨上述本息偿还方案的相关事宜。
只支付35%本金
*ST中富近日公告称,将对每10张债券足额偿还利息52.8元,扣除利息税后余额为42.24元。而本金则只能偿付35%,即每10张债券偿还350元。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利息方案仅指那些适用于20%利息税的个人及基金投资者。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和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则适用于10%的税率。
根据中富债相关公告,此次偿还方案确定为“先息后本”。而在下周五的债权人大会议案中,也没有给出可以对“先本后息”或“先息后本”方式做选择的余地。证券时报记者查阅了持有人大会的规则,里面说,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未偿还债券的持有人,将有权提出临时议案。只要有50%的债权持有人参会,即表明大会有效。而只要出席大会的50%债权持有人表决通过,相关临时议案即可生效。
那么,债权人是否有必要如此兴师动众呢?对此,华东地区某基金公司固定收益负责人解释,一般而言,假设债券违约,100元本金和10元票面利息,最终只能偿付35元的话,那么存在两种偿还方式。第一种是“先本后息”,即支付35元本金和0元利息;第二种是“先息后本”,即支付10元利息和25元本金。由于会计处理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税收,直接导致持有人的收益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先息后本模式需商榷
那么,在本息无法足额兑付的情况下,偿还本金和利息的顺序是否可以自由选择?相关法律人士表示,债券在发行时,应在相关法律文件中规定违约时的违约责任及偿还顺序。记者随后翻阅了该债券募集说明书,未发现有关于偿还顺序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和主债务。”从这里判断,先息后本,的确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上述人士表示,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经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话,债务人违约时的偿还顺序也是可以修改的。
此外,机构出于避税的考虑,一般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做账方式,如“12中富01”兑付的偿还款,全部计入本金收入的话,那就不需要缴纳利息所得税。此外,如果是“先本后息”的偿还方式,一般可以反冲作为基金的收益。
不过多数情况下,机构并不能自主选择做账方式,只能按照兑付公告去入账。业内人士表示,目前距离债权人大会还有9天时间,对于以基金公司等为主的“12中富01”债券持有人来说,现在想要争取相关利益,应该还来得及。(记者 朱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