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导游事件折射旅游市场乱象
编者按 :5月4日一早,中国国旅集团原副董事长张北英就给本报旅游文化周刊编辑部发来稿子。他表示,云南导游事件,可以让人看到旅游市场的乱象,想为导游做点工作,以推动问题在制度层面解决。“建设法制的市场经济国家又是一次万里长征。”他说。
云南导游事件,可以让人们看到旅游巿场的乱象:旅行社行业价格竞争战的惨烈,旅游法规的无奈,旅游消费者不成熟的消费心理,底层旅游服务人员被逼无奈没有尊严地发飙。恶性竞争伤害的是谁?伤害的是产业的健康发展,企业的信誉,旅游者的利益,旅游服务者的尊严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威信。
40年前,中国的旅游业处在发展的起步阶段,导游作为一个让人尊敬的职业是被尊重的,导游的素质也是高的,工资水平处在各类职业的前列,有经济地位,也有社会地位。随着旅游产业的发展,中国的旅游发展战略釆取了政府主导型,选择这样发展战略的原因是政府掌控着资源。
旅游企业特别是旅行社行业,国家釆取特许经营的产业政策,旅游局负责旅行社营业执照的审批、旅行社年检、经理人考试、导游员考试、缴纳保证金等。而对产业链之间供应关系、税收政策、从业人员职位说明、工资制度等缺乏系统研究和政策制定。在旅游业大发展的过程中,产业政策不完善,法规不健全,从业人员准入门槛低。市场混乱和企业管理混乱交织在一起。
笔者认为,是政府的产业发展政策不到位,服务管理缺位和某些职能的错位,导致对导游这个行业管理混乱。特别是地方政府把旅游业看成“投资少见效快”的朝阳无烟产业,在大发展中,把对导游的管理交给旅行社。而旅行社的成本主要是人工成本,旅行社是微利行业,在企业竞争中,旅行社釆取了签约导游制度。导游的利益开始从旅行保证转为社会保证、个人保证,购物回扣成为导游收入的主要来源。这就是问题的由来与发展进程。
国家对导游的职业定位缺少科学规划。导游本是自由职业者,可以兼职、可以组织专业公司。但是政策决定导游必须挂靠旅行社,而旅行社收取人头费,是为了缴纳三险一金。这样一来,导游处在产业生产发展的底端,是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在市场化的进程中,导游的基本权利、责任与义务,并没有法律的保障。现在到了从制度上解决问题的时候了。
互联网时代,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质量是可以用一个数学公式来表达的:价格=成本+利润。旅行社可以不要利润,但必须守法,守住道德底线。旅行社如果再组低价团,就是在犯法,就是在把人带向赌场,就是在吸引人们吸食“旅游毒品”。
旅游者不要购买这种低价产品,否则会成为培养赌徒心态的课堂,注定要进行没有尊严的旅行。
导游们也要行动起来,拒绝接“零负团费”的团,为了个人的尊严,为了法律的尊严,不要往火坑里跳。导游是提供服务的,对导游的管理应仿照对律师的管理。导游员要有从业资格要求,有科学的考试准入制度,管理要有宏观数量控制。
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的旅行社应该坚决清除出旅游巿场,绝不手软。只有旅游行动和服务的参与者行动起来,为了旅游市场的清洁、友爱、文明、温暖、健康,大家一起进行大扫除,才能有个干净文明的旅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