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运喜:小孩偷窃被浸水塘承载太多负面意义
3日上午,公众号“微容县”图文并茂地发布了一则信息《困猪笼!浸水塘!小孩在河南村偷钱的后果》。这条信息用图片记事的方式记录了整个事情经过。3月2日,一名10多岁的小孩到容县容州镇河南村入室偷窃两万多元,被当场被捉住。村民相当愤怒,命其罚跪之余,再用猪笼关着他。之后勒令他脱去衣服在10多摄氏度下到池塘里浸泡着,直到他痛哭流泪才让他上岸。(3月8日《新闻晨报》)
一名10岁小孩入室偷窃2万多元,非法侵占他人财产。这当然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应该受到严厉批评教育。但是,我们在批评教育小孩时,必须讲究方式方法,不能非法侵犯小孩的合法权利,不能自己也违法,犯法。小孩有错,大人不能错,小孩违法,大人不能违法,不然,大人与小孩何异?小孩不明事理,难道大人也不明事理?
就此案来说,笔者认为,作为失主,对于犯错的小孩,应当将其交由公安机关批评教育,或通知其家长(监护人)前来,责令其赔偿损失,严加管教。作为家长(监护人),应将小孩偷得的赃款赃物如数退还给失主,并向失主诚恳地赔礼道歉,请求失主的原谅。
有道是:得饶人处且饶人。一个人难免犯错,特别是小孩年少无知,犯错更是家常便饭,犯错诚然不好,但不可怕,重要的是知错认错,学会长记性,痛改前非,下不为例。如果这名10岁小孩经过批评教育后,知道别人的钱是不能偷的,要靠劳动自食其力,就行,就应当放过。
偷窃行为,的确可恶,可耻,甚至可恨,必须要批评教育惩罚,但这种批评教育和惩罚必须严格依法,符合法律精神,符合伦理道德要求,不能在教育惩罚他人时自己跟着违法。因为任何人都有人权,都有公民权利,即使对于犯罪嫌疑人,法律也明确规定要保护其人权,不准打骂、责罚,只能进行批评教育,只能依法追究责任。何况是一个只有10岁大、尚不明事理的小孩!显然,罚跪,困猪笼,浸小塘,这是对小孩人格尊严权利的一种粗暴侵犯和严重侮辱,实在太过分了!它已经违反了宪法、刑法和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依法法国,要求人人要守法,公民要守法,领导干部也要守法,执法者、司法者更要守法。任何人都必须依法办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服从法律,不拿法律当儿戏,不能对人讲法,对自己不讲法。只有人人都懂法,讲法,守法,畏法,严格依法办事,我们的国家才能真正成为法治国家,我们每个人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总之,小孩有错大人不能再错,因为大人负有教育引导孩子的责任,应当为孩子做出好榜样。如果以暴制暴,以怨报怨,怨怨相报何时了?